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
二、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理性的社会秩序、理性的法律精神和民主的法制模式。实践证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应具有以下特征:
以程序正义为基础。只有通过正义程序的演绎,才能有效实现实体公正。要强化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并通过改进执纪执法办案评价标准,完善执纪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违反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的惩戒等措施,坚决杜绝乱作为,有效防止不作为,切实规范执纪执法行为,确保查办腐败案件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完善查办腐败违纪违法案件的程序措施和工作机制,转变调查、侦查、审判理念,坚持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强化案件初查工作;完善初查措施,规范初查程序,遵循调查、侦查工作规律,准确把握立案条件;完善调查、侦查手段,提高调查、侦查工作科技含量;完善侦查指挥体制,规范侦查指挥机构设置,实现线索统一管理、侦查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配。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配合协助,明晰各自的法定职责,构建纪检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依法反腐运行机制。
以实体公正为核心。实体公正强调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纪律法律,都要受到纪律法律追究和惩处。要坚持查办贪污贿赂与查办渎职犯罪并重,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的要案与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并重,查办受贿案件与行贿案件并重,查办贪贿数额大的案件与贪贿数额虽然较小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并重;办案活动以纪律法律为准绳,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地查办案件,尊重和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证人和普通群众的界限,不能把证人和普通群众当作犯罪嫌疑人来对待;认真研究和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正常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进入司法程序的腐败案件,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和知情权,在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中提高案件侦查质量,增强办案的客观性和准确性,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以执法效能为关键。我国反腐败查办案件包括党内执纪、行政执纪、检察执法、审判司法等职能活动。其中,党内执纪和行政执纪,是党和政府对腐败的非刑罚惩治;检察与审判的执法司法,是依照国家刑事法律对腐败的刑罚惩治。提高反腐败执法效能,就是要提高反腐败非刑罚惩治和刑罚惩治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执法效能,必须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专业化执纪执法队伍,健全完善反腐败执纪执法体制机制,提高发现和证实腐败行为机率,提高惩治和防控腐败违纪违法效率。为此,要增强初核初查能力,为立案调查、立案侦查工作启动打下坚实基础;增强询问、讯问能力,注重法理情并用,注重教育感化;增强运用信息化平台全面取证能力,推进侦查信息、执法信息共享和公共信息快速查询机制建设;增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能力,在境外取证、追逃、追赃、遣返、引渡以及预防等方面开展务实合作。
以强化监督为保障。要切实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执法办案不文明、不规范问题,严肃查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确保执纪执法权依法规范行使,违纪必惩,违法必究,权益得到保护,正义得到伸张。要尊重人民群众在反腐败中的主体地位,健全民意收集、研究与转化机制,探索建立群众投诉及时受理与查究反馈机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控告、申诉、举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纪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增强执法透明度,借助互联网搭建沟通、互动和监督平台,实现办案人员网上交流、网上对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办案工作的监督,让群众从办案中沐浴到法律公正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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