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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6起损害群众利益典型问题的通报

2014年12月19日15:25   来源:青海日报

原标题:关于6起损害群众利益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为践行群众路线、保持优良作风的有效途径,严肃查处了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今年来查处的6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玉树州曲麻莱县财政局未及时发放农牧民补助资金问题。曲麻莱县财政局未及时将州财政局拨付给曲麻莱县的退牧还草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2010年度饲料粮补助资金发放到群众手中,造成专项资金长期滞留,引发群众多次上访。2014年1月10日,玉树州纪委研究决定,对时任曲麻莱县财政局局长罗建兵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曲麻莱县财政局副局长陈伟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黄南州同仁县瓜什则乡乡长扎西昂秀挪用游牧民定居点工程保证金问题。瓜什则乡乡长扎西昂秀利用管理该乡游牧民定居点保证金的职务便利,挪用工程保证金52万余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2013年10月份,司法机关判处扎西昂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4年初,同仁县纪委监察局报县委、县政府同意,给予扎西昂秀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海北州门源县浩门镇头塘村村干部套取国家奖励性住房资金问题。头塘村党支部书记祁进翰、村委会主任祁进林利用职务之便套取国家奖励性住房项目资金1.2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村务不合理开支,0.2万元据为己有;村委会委员兼会计祁进奎虚报冒领奖励性住房资金1.3万元,其中0.8万元用于村务不合理开支,0.5万元据为己有。2014年2月26日,门源县纪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祁进翰、祁进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祁进奎开除党籍处分。祁进奎涉及违法问题由司法机关处理。

海南州兴海县汽车站擅自提高客车票价等问题。海南州兴海县汽车站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将政府拨付解决职工生活保障的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挪作他用,致使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拖欠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客车票价,侵害群众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4年6月26日,兴海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站长张建军党内警告处分。2014年6月27日,县交通局研究决定,免去其县汽车站站长职务。

海西州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盐桥村村干部执行农村厕改项目政策不到位问题。盐桥村党支部书记李玉良、村委会主任山永生、村委会委员贾鸿庆,在未按规定张榜公布情况下,擅自调整农牧民厕改项目补助人员名单,致使部分村民未能享受到公共卫生惠民政策,引发群众集体上访。2014年8月10日,郭勒木德镇党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李玉良、山永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贾鸿庆党内警告处分。

海东市乐都区马营乡姜东村村干部虚报冒领扶贫资金问题。姜洞村原村党支部书记王登庆、原村主任杨文林、原村会计李文宗利用职务之便,以亲属名义虚报户数套取整村推进项目资金入股青海天露乳业分红。2014年8月27日,马营乡党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王登庆、杨文林、李文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冒领资金及红利予以追缴。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是践行党的宗旨的根本要求。今年省委出台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意见指出,坚持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这既是省委践行群众路线的总体要求,也是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坚定决心。但从以上通报的案例可以看出,仍有个别部门和党员干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甚至对中央和省上的三令五申依然心存侥幸,这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时分析研判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各职能部门要健全监管机制,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对民生项目和资金的管理,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注重源头预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严格正风肃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那些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中共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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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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