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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副区长龚辉获刑7年 受贿超200万

2014年12月12日08:05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龚辉受贿超200万获刑7年

帮企业老板打招呼、抬高拆迁补偿款,造成巨额公款流入私囊,企业老板因此分给他80万元。12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白云区原副区长龚辉作出判决,一审认定龚辉犯受贿罪,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此,广州市纪委去年查处的白云区5名原局级干部,均已被判刑。

龚辉,男,1964年出生,文化程度研究生,原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副局级)。

经审理查明,2010年底,被告人龚辉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省莱州市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在承接工程上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市场销售负责人贿送的人民币100万元。2013年6月,被告人龚辉因担心受到查处,将该人民币100万元退还。

2010年至2011年间,龚辉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广州格菱国际钢构有限公司在厂房拆迁补偿中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通过胡春荣、王晓东(均另案处理)贿送的人民币80万元。

2008年至2013年间,龚辉为广州新机场穗和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用地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吴乾水(另案处理)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万元、港币6万元。

2008年至2011年间,龚辉为广州市坚基环保数码彩砖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友谷(另案处理)贿送的财物共计港币20万元。

2013年间,龚辉为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办理其公司宿舍房产证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圣蓬(另案处理)贿送的美元1万元。

综上所述,2008年至2013年期间,龚辉利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副区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在承接工程、建设用地审批方面谋取利益,实际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86万元、港币26万元和美金1万元。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龚辉犯受贿罪,鉴于其自首、悔罪,主动退还100万元受贿所得,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审判决龚辉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万元。(记者/刘冠南 通讯员/马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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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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