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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首次集中宣判44宗职务犯罪案,53名被告人各领其刑

广东省广州冼村原班子成员最高判4年

2014年12月11日08:56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冼村原班子成员最高判4年

10日,冼村原班子成员接受宣判。罗伟雄 曾强 摄

10日,广州法院一天之内宣判了44宗职务犯罪案件,包括死刑、无期徒刑在内,共有53名被告人各领其刑。被告人中,既有政府官员、也有国企高管、还有基层村组织成员,涉及的罪名涵盖了绝大部分职务犯罪的罪名。据了解,这是广州法院历史上首次集中宣判职务犯罪案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廖荣辉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此次宣判全面体现了这一精神。

12月10日,广州两级法院对一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广州中院有20宗案件宣判,涉及被告人22名,包括冼村7名村官系列贪腐案、白云农工商原总经理张新华贪污受贿案等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

广州中院宣判的20宗案件中,除去冼村7件案件因被告人身份系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一件行贿案因法定刑幅度原因而在五年以下量刑外,几乎所有案件都处以五年以上的重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中,林福全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已经是该罪名规定的最高刑罚;还有两人也被处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只有一人被判处缓刑。即使在基层法院宣判的数额较小、情况较轻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中,也有多人被判处五年甚至十年以上徒刑,而缓刑的适用率大大降低。

在广州中院宣判的20宗案件中,几乎全部涉及贪污、贿赂罪名。其中,涉及贪污、受贿罪名的有18宗,行贿罪的1宗、洗钱罪1宗。涉及两个罪名以上的被告人有3名,其中1人同时被指控犯贪污罪、受贿罪,1人同时被指控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1人被同时指控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在基层法院宣判的23宗案件中,涉及被告人31名。其中,有14宗涉及贪污、受贿罪名,另有单位行贿罪2宗、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宗,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3宗,徇私枉法罪1宗,侵占罪、挪用公款罪2宗。其中,有7人被指控犯有两项罪名。

综上所述,昨日,广州法院一天之内共宣判了44件职务犯罪案件,包括死刑、无期徒刑在内,共有53名被告人各领其刑。

广州中院刑二庭庭长郑允展表示,此次集中宣判是史上第一次集中宣判职务犯罪案件。所选取的案件都有一定的典型性,能够代表某一类型案件特点,犯罪罪名涵盖面非常全面。其中既有政府官员、也有国企高管、还有基层村组织成员。

最突出的特点还是警示教育意义。比如张新华案的死刑判决、比如挪用公款的林福全顶格量刑、比如花都狮岭镇城管中队科员刘某受贿十几万判处十年,比如单位行贿对责任人也要依法重判,等等。

“选择这些案件公布,就是要让贪腐分子明白,不论官大官小,也不论钱多钱少,伸手必被抓!”郑允展表示。

典型案例

广州市白云农工商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 鲸吞2.84亿元国有资产判死刑

昨日上午11时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白云农工商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作出一审宣判。

张新华,男,1962年出生,文化程度中专,原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判决书显示,张新华伙同其他被告人,一步步将国营企业转为私有,鲸吞价值2.84亿元的国有资产。在此过程中,张新华还收受过亿元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张新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新华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张新华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张新华因涉嫌严重的经济犯罪被依法移送公诉机关处理,且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张新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张新华是贪污犯罪的犯意提起者,且负责组织、策划、安排同案人非法占有巨额国有资产,是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张新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张新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

宣判后,张新华当庭提出上诉,认为自己罪不至死。

广州冼村原班子成员7名卢佑醒、冼章铭等 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判4年

昨日上午10时,广州中院首先对卢佑醒、冼章铭等7名广州冼村原村官贪腐一案进行宣判,由此开启了整个集中宣判活动。

据悉,冼村2010年初启动城中村改造,村民多次向相关部门举报村班子成员贪腐等问题。广州市纪委于2013年证实,冼村班子多名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

广州中院查明,2006年至2013年,卢佑醒在担任广州市天河区冼村村委干部、冼村社区居委会主任及广州市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利用参与讨论村委决策、确定冼村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及冼村物业承租等事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广州市南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劳汉泉和经理劳永泉、广州市合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海荣等贿送款项共人民币105.4万元,港币8万元等,其余六人也收受数额不等的贿款。

广州中院认为,冼村案中,法院认定7名村干部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但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多名房地产开发和物管公司的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卢佑醒等7人四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广州燃料集团公司原董事长 程樵佳 退休2年后被诉判11年

被告人程樵佳,男,1952年10月31日出生,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原系广州燃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广州市煤建公司总经理。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程樵佳在担任燃料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兼煤建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燃料集团所属物业租赁和煤建公司煤炭购销贸易等方面为行贿人刘志强(另案处理)等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弟弟程铭佳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1.3万元。

法院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程樵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八十万元。

中移动广州分公司原党委书记梁春火 倒卖手机靓号判8年

被告人梁春火,男,1962年出生,文化程度研究生,原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党委书记、佛山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梁春火担任中国移动佛山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2013年7月后担任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党委书记。在上述任职期间,梁春火利用其主管分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收受黄国胜等七人贿送的人民币290.3万元、港币5万元及礼品。

法院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梁春火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

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原副总经理林福全 挪用3500万元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林福全,男,1963年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研究生,原系中国华水水电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省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广州市晋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经法院查明,2003年,林福全利用其广水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和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分两次挪用广水建公司的资金共3500万元通过怡发公司等单位给力冠公司使用,力冠公司又将此款用作注资广水建公司的资金,该款至今未归还。

2008年初至9月间,被告人林福全任华水公司副总经理、晋新公司董事长,参与华水公司转让晋新公司股份至秦发公司和秦发公司收购怡发公司对晋新公司债权等工作,协助秦发公司董事长徐吉华通过诉讼和解的方式确认了晋新公司对秦发公司的债务,为秦发公司谋取利益,分二次以报销发票单据等名义收受徐吉华的贿赂人民币244678.10元。

法院一审判决,林福全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原增城市委常委刘杨波 受贿60余万元判6年

被告人刘杨波,男,1969年出生,文化程度大学,原系中共广东省增城市委员会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刘杨波在先后担任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镇长、党委书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镇长、党委书记、中共广东省增城市委常委、市委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党委政府与企业之间经济交往和管理服务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55万元、港币11万元以及价值19270元的帝驼牌手表一块。

法院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刘杨波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记者 刘冠南 实习生 万晓华 通讯员 马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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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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