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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原副主席南勇减刑1年 服刑期间已受表扬7次

2014年12月10日09:05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足协原副主席南勇减刑1年

庭审中的南勇。

原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南勇,2012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昨天,市二中院在司法部燕城监狱对南勇减刑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其1年有期徒刑。

南勇因受贿罪于2012年6月7日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2012年9月5日起,南勇开始在燕城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燕城监狱提出,在服刑期间,罪犯南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获表扬7次;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

为确保减刑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市二中院于今年11月13日受理案件后,于当月14日至18日在北京法院信息网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未收到不同意见。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全程旁听案件庭审。

庭审中,执行机关代表出庭宣读减刑建议书,检方发表检察意见,管教警官、同监犯人先后出庭为其作证,南勇自己进行最后陈述。

休庭后,合议庭进行认真评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最终做出减刑一年的裁定。

案情回放:受贿百余万判刑10年半

两年前,“反赌”席卷中国足坛,谢亚龙、南勇、陆俊……一个个足坛大人物锒铛入狱。今年9月,陆俊率先结束服刑,被提前释放,他和南勇一样获得了减刑1年的裁定。

因涉嫌操纵足球比赛并从中收受贿赂,南勇于2010年3月被批捕。检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山东鲁能俱乐部分两次送给他50万元;1999年甲A联赛第24轮,面临降级的沈阳队找到南勇,希望他能在保级方面提供帮助,后来沈阳队成功保级,南勇也多次得到感谢费,金额达到40万元等。

最终,法院认定,自1999年至2009年间,南勇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指使裁判“关照”比赛以及干预俱乐部升降级、运动员出国深造、教练员工作等事宜,从中大肆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的钱财或名表、贵重物品等,受贿共计17笔,财物合计119万元。南勇因此获刑10年半。

据公开报道,入狱后的南勇依然关注足球,并在狱中继续搞体育研究,研究成果还申请了专利。

律师说法:

建议监狱打分应更客观

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律师戴福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都可以申请减刑,减刑幅度也有明文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少于13年等。

而减刑的条件主要包含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

“这两点最终都会打成分数,量化罪犯的表现。因此,文体领域或者有特长的罪犯,具有先天减刑优势。”戴福介绍,认罪服判、文明礼貌、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等5个方面属于悔改表现方面的基础分,而参加文体活动、论文获奖、取得专利、重大立功表现等属于立功方面的“加分题”,在这一方面,文体领域罪犯具有先天优势,而一些入狱的官员,因为以往的社交领域、管理职能等优势,也相对更容易发表论文、申请专利,也更容易获得加分。

“服刑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消除罪犯的主观恶性,使其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监狱为罪犯评分应该更科学、更着重悔罪表现,应该以悔罪表现作为减刑主要依据,适当降低‘特长’加分幅度。”另外,戴福还提出,有些监狱把罪犯对判决的申诉当做不认罪服判的抵触情绪,这是不合法的,因为申诉权是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能因此降低或者取消其分数。(记者 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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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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