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临高县金牌城市信用合作社原理事长台剑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本报2014年6月5日4版曾作报道),近日一审宣判。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以台剑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01年,台剑锋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金牌信用社的资金归个人使用,并以挪用的资金归还之前挪用款项,共计挪用单位资金4909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同时,台剑锋以金牌信用社的名义向他人吸收、借贷资金351万元,不入金牌信用社账目,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台剑锋于2001年8月3日潜逃,2013年4月21日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根据台剑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由于案发时间距今已十多年,社会影响恶劣,且档案材料管理混乱,取证难度大,在卷材料缺少定案关键性证据。受理此案后,第二分院检察干警多次和侦查机关沟通协调,引导侦查取证。在审查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案件承办人数次到海口市、临高县相关单位调取证据,补充完善了大量证据材料。庭审中,针对证据合法性、罪与非罪、个别事实的定性等问题,公诉人依据事实和证据,一一予以回应。最终,一审判决全部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刘洪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