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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南城公安分局原正副局长受审

案涉受贿20余万元及滥用职权致人九级伤残

2014年11月05日09:21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南城公安分局原正副局长受审

4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东莞市南城公安分局原局长魏向民、原副局长孔逸鸿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庭审持续一天,并未当庭宣判。

否认个人收受20万元 当庭辩称是单位赞助费

庭审中,公诉人指出,2013年7月,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以下称“南城公安分局”)在侦查东莞市南城某社区原出纳邹某有(另案处理)涉嫌挪用资金一案中,发现该社区存在“小金库”等情况。该社区原党总支书记宋某标(另案处理)担心南城公安分局会追查“小金库”一事,并牵连到自己,便让其朋友谢某池从中协调,并让另一朋友邹某祺垫付人民币20万元,并通过谢某池行贿给时任南城公安分局局长的被告人魏向民、时任南城公安分局副局长的被告人孔逸鸿。魏、孔收受上述20万元后,指示分局民警不追查该社区“小金库”一事,并将该20万元作为支付雇请他人在网上发布信息的费用。

对此,魏向民辩解这20万元并未经自己手,而且在调查“小金库”事件当中未发现犯罪事实。孔逸鸿则认可20万元确实是经自己手收下,但他辩解这笔钱是对方给南城公安分局赞助款。但当公诉人追问20万元是否入南城公安分局账时,孔逸鸿表示既没有入公账,也没有向单位财务部门报告。

2万元“感谢费” 一人不确定数额一人否认收受

庭审中,公诉人还指出另一笔受贿款项。2010年下半年,东莞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某桃产生经济纠纷,广东某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属东莞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母集团)张某凯遂找到时任南城公安分局局长的被告人魏向民,请求帮其公司追回损失。魏向民便指示时任南城公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队长的被告人孔逸鸿跟进此事。2011年9月,经孔逸鸿安排分局民警调查,发现黄某桃曾转账500万元给练某强,魏向民和孔逸鸿便指示民警让练某强代黄某桃将该笔钱偿还给东莞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事后该集团为感谢魏向民和孔逸鸿的帮忙,送给魏、孔各人民币2万元作为“感谢费”。

对此,魏向民表示,此前调查东莞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由于一宗诈骗案,不过调查后因证据不足,未予立案。而所谓的“感谢费”装在一份礼物之中,自己数天后才察觉,且具体数额并不确定。孔逸鸿则直接在庭审中否认收受2万元这一指控。

案涉此前强制传唤事件 曾引发网络点击7万余次

2010年2月27日,南城公安分局民警张某佳等人在东莞大道与鸿福路交叉路口的红绿灯处传唤李某林夫妇,遭到反抗,双方发生冲突,导致李某林夫妇、李某扬等五名民警受伤。其中,李某林损伤为重伤,九级伤残。同日,东莞市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李某林夫妇立案侦查,并对李某林夫妇采取强制措施。同年3月12日,东莞市公安局以李某林夫妇涉嫌妨害公务罪移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27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林夫妇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李某林夫妇申请国家赔偿。而2010年3月16日至2014年4月28日期间,李某林被强制传唤事件在互联网被发帖、讨论,点击量7万余次,网友对公安机关予以负面评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人指出,此事原由村民李某林准备收集村民身份证复印件进京上访而引发。其时,时任南城公安分局局长的被告人魏向民召开部分局领导会议,指示由时任南城公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队长的被告人孔逸鸿成立小组具体负责做好李某林的维稳工作。会后,孔逸鸿成立小组展开调查,但未发现李某林有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遂将该情况报告给魏向民。为了防止李某林进京上访,南城公安分局部分领导经讨论后,仍决定以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的嫌疑对李某林传唤调查。2月25日,孔逸鸿根据魏向民的指示,安排该社区原书记宋某标到南城公安分局西平派出所报案,谎称李某林可能有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南城公安分局据此启动调查程序,传唤李某林。

庭审中,面对滥用职权的指控,魏向民辩解是受区委安排,同时自己仅发出概括性指示,没有滥用职权的具体指示,此外,传唤李某林是根据法制部门提出的建议而作出的决定。孔逸鸿承认,确实在调查中未发现李某林有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违法行为,但是传唤是为了更好地查实。

两被告均为资深警员 对不合理指示应予以拒绝

资料显示,被告魏向民原为东莞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于2009年11月30日起调任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局长一职,分管南城公安、治安、新莞人服务管理等工作。

孔逸鸿原为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队长,在魏向民任上被提拔为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公安分局副局长,曾被评为“东莞市十佳基层股所队长”、“东莞市优秀人民警察”等荣誉称号。

庭审中,针对滥用职权的指控,两被告多次表示自己的行为是受上级部门指示,但公诉人指出,作为拥有数十年警龄的警员,对于上级不合理的指示应予以拒绝。(记者/卢慧 范琛 通讯员/卢思莹 潘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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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玉、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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