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市委书记怎么办?市委常委怎么办?市纪委怎么办?各级党委(党组)怎么办?国庆节后上班第一天,中共晋城市委下发两个文件,从制度层面给出了答案。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十八条”(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意见 (试行)》,“十八条”7章32款,重在明晰和厘清市委常委会集体领导责任、市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市委常委“一岗双责”责任和市纪委的监督责任,实现带头履职,以上率下。比如:市委常委会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明晰职责,细化任务,签字背书;要安排部署全市反腐倡廉专题教育活动;要召开会议听取专题汇报,召开民主生活会,解决突出问题等。市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每年要集中两次对市委常委、市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和县(市、区)委书记进行个别廉政谈话;每年要作一次专题报告,集中进行两次“两个责任”履行情况检查;还要及时听取重大案件查办情况汇报,对案件查处作出安排。市委常委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每年对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个别廉政谈话,在分管范围(系统)内讲一次廉政党课,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等。
《意见》还对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坚持铁腕执纪、严惩腐败,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为了确保“两个”责任的落实,《通知》和《意见》在强化考核机制、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的同时,更加突出责任追究。对领导不力、履职不力导致不正之风滋长蔓延和发生腐败问题者,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党委(党组)书记的主体责任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监督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记者李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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