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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欲望关进道德的笼子”

广州市纪委要求党员强化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

2014年07月22日15:35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把欲望关进道德的笼子”

进入7月以来,中纪委对公布的9名涉及作风问题的落马官员全部使用了“与他人通奸”的表述。7月21日下午,广州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梅河清在发布会上也提到了通奸这个热门的词汇,他认为通奸是指领导干部与配偶以外的女性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在党纪中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梅河清表示,在查处的贪腐案件中,通奸情况占有一定的比例。“错位的情感往往成为一些领导干部走向违纪违法的催化剂。”梅河清认为,这是贪腐案件中一个具有共性的特点,他要求广州的党员干部“把欲望关进道德笼子里面”。

南方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自2014年1月至今,一共有24名官员因道德败坏、生活腐化、通奸等原因被点名通报,其中17名官员被通报“与他人通奸”,7人的通报措辞中提到“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生活腐化”、“违法社会主义道德”等。另外,被通报的24名高官中,涉及省部级的有16人。

对此,梅河清在发布会上称,中纪委、省纪委对一些违纪官员的调查中使用通奸这个词语,可以归为生活腐化这部分,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这一类。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在涉及到贪污受贿经济犯罪的同时,确实有一部分案件涉及到道德败坏,贪图女色等问题。“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相互交织,在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案件查办中有一定的比例,从今年中纪委、省纪委通报的案件也可以看到这一特点。”梅河清表示,“错位的情感”往往成为一些领导干部走向违纪违法犯罪的催化剂,有的是玩弄女性,有的道德败坏,其中有一种是通奸。

“通奸是指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在党纪中则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梅河清说,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较严重的给予撤除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此可见党纪严于国法,国法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党员和党员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民众,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时刻以党纪为准绳,约束自己,强化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

梅河清认为,党员没有什么特殊的利益或者权利,在党纪国法方面只有更严格的要求,不仅要遵守法律,更要遵守党纪更高的要求。“错位的情感”,表现为溺爱家属、包庇家属,也表现为与异性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包括通奸。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管好家属,纵容家属利用自己的职权敛财,导致家族式的腐败。广州市纪委曾查处一个干部,他曾经有两个情妇,受贿300多万元,他是属于有妇之夫的,他凭自己的工资没有能力送钱给情妇,就只能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导致这名干部直接走向违纪违法犯罪。

“我们要增强党员干部的敬畏意识,把欲望关进道德笼子里面,每个人都有欲望,党员干部也不例外,我们要求通过加强法纪教育,努力把欲望关进道德的笼子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人都有欲望,但是如果关进道德笼子里面,就可以达到合理的欲望。没有道德的笼子,欲望就会泛滥,这种欲望支配了行动,(行动)就会失范。”梅河清说到。(记者/成希 实习生/陈婉玲 通讯员/穗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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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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