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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未入个人账户也属受贿 国资损失500万元因其滥用职权

中钢货运原老总两罪并罚获刑9年

骆倩雯

2014年06月24日08:21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中钢货运原老总两罪并罚获刑9年

因收受贿赂40万元,且因滥用职权致使国有公司损失500余万元,曾任中钢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的蒋寒松,走上了被告席。昨天,市一中院驳回了蒋寒松的上诉,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属于国有独资企业,中钢货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中钢货运浙江公司均为中钢货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蒋寒松在2007年3月至2011年12月期间,任中钢货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法院确认,2009年10月,蒋寒松利用担任中钢货运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借用他人银行账户,收受下级单位中钢货运天津公司总经理刘某贿赂的40万元人民币,而这笔款项被冠以办理高尔夫球卡的名义。之后,蒋寒松委托他人将上述赃款兑换成欧元和美元,用于公务出国考察期间的消费。2012年8月2日,蒋寒松委托他人将余款22875欧元上交中钢货运公司纪委,折合人民币17万余元。

此外,2008年6月,蒋受北京一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某的请托,违规指令公司出借一批精对苯二甲酸(PTA)给绍兴纵横聚酯有限公司使用,后该公司未能按时全数归还,蒋再次违规指令天津公司出资500万元帮助浙江公司弥补亏空。天津公司为了还款,一年间先后与天津多家五金建材公司签定了5份虚假的买卖合同、12份虚假的仓储代理协议和1份虚假的运输合同,以支付货款、代理包干费、运输费等形式,还款540万元。2011年初,天津公司再次将现金23.5万元用于偿还借款。综上,中钢货运天津公司为偿还借款本息共损失人民币563.5万元。

2012年8月1日,经中钢集团纪委通知,蒋寒松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受贿40万元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蒋寒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此外,蒋寒松伙同他人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与其所犯受贿罪并罚。鉴于蒋寒松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赔,对其减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蒋寒松有期徒刑7年;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蒋寒松不服判决并上诉,其辩护人认为,蒋寒松没有受贿故意,并未使用40万元购买球卡,而是用于公司人员的出国考察费用,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属于滥用职权罪。对此,一中院审理后查明,刘某是受蒋寒松管理的下级单位的负责人,与蒋寒松之间有明确的隶属关系,故蒋寒松收受刘某给予的钱款,具备刑法所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此外,虽然蒋寒松没有将钱款存入其个人账户,但不影响其收受该款的违法性质。一中院据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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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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