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审理中国科学院某研究中心原副主任许某受贿一案。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许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费10万元,后行贿人持偷拍的录像举报,许某最终获刑10年。
媒体在报道该案时不仅提到了许某在夜总会上班的女友,还挖出了其女友曾经吸毒、整容等情节,却都“忘了”介绍本案的另一个直接当事人——主动向许某行贿、偷偷拍下行贿过程、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行贿人是否被处理的情况。
从刑法理论上来讲,受贿罪与行贿罪属于典型的“对合犯”,俗称“一个巴掌拍不响”。尽管司法解释对两者规定了不同的立案标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受贿人、行贿人同时“够罪”已成常态,然而在长期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却频频出现 “顾此失彼”的情况。
一方面,在法律规定上,立法机关做出了先设的价值判断。一般认为,相对于受贿人,行贿人处于弱势地位,其行贿往往是“被逼无奈”,同时为了鼓励行贿人积极举报受贿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行贿人的特别自首制度,即“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也存在一定的“苦衷”。由于“行贿受贿”行为私密性极强,如果没有行贿人的证言,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将受贿人定罪,所以,司法机关会选择与行贿人达成某种“妥协”:行贿人转化为“污点证人”指证受贿人,其行贿行为不再被追诉。
随着网络反腐、全民反腐时代的到来,行贿人被官员索贿的情形已经大幅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行贿人“处心积虑”地主动行贿、积极行贿。行贿人不再是之前的“弱势群体”,成了事前拉官员下水、事中敲诈勒索、事后拍拍腿走人的“强势群体”了。面对这种现实,刑法已没有必要再对行贿人给予特殊“优待”。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这将从根本上改变职务犯罪侦查的思路,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时依靠口供,特别是严重依靠行贿人口供的时代必将逐渐远去,司法机关完全可以放开手脚查办案件,在大力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依法惩治行贿人。
反腐败不仅要“老虎”、“苍蝇”一起打,还应该打掉豢养“老虎”、滋生“苍蝇”的社会土壤。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多次表明加大查办行贿犯罪的决心,目前更需要的是各级司法机关将这种决心转化为生效判决,为立法机关修订相关规定积累实践经验。(作者单位:北京大兴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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