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第13次会审议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总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今年2月27日,中央纪委委员、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勇作出批示,要求“根据去年的廉政建设情况,特别是下一步工作考虑,如何进一步加强廉政工作,承担起党组主体责任,党组可适时专题研究一次。”从3月中旬开始,总局组织专人开始起草工作。《实施办法》草稿完成后,先后征求总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两次在党组会上进行专题讨论。
《实施办法》全文分总则、责任主体、主体责任、强基固本、考核监督、责任追究、附则7章,共29条。《实施办法》的出台,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和党组班子成员坚决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把中央的要求落到实处的具体体现。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党组及党组班子成员在反腐倡廉和作风建设中的责任,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真正成为党组及党组班子成员的重要工作,采取具体而有效的措施,做到党组不松手,党组成员不缩手,切实防止和杜绝主体虚置、责任空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党组表示,当前的《实施办法》只是试行阶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需要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不断丰富落实主体责任的内涵,坚持不懈抓好主体责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标本兼治长效机制。
《实施办法》要求,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措施,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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