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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如何开展好约谈工作

2014年06月03日14:2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如何开展好约谈工作

约谈是指约请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通过教育提醒、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等方式,及时将被约谈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而采取的一种监督手段。实际工作中,开展约谈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解决。

约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时机选得不准。约谈的时机把握不准,多数约谈在事发后,事前警示作用不够,没能有效发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作用。

二是准备不够充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谈话人准备不充分,仓促上阵,不能有针对性地指出被约谈人存在的问题,没能发挥约谈的作用。

三是约谈方式欠妥。有的时候,由职务低的约谈职务高的,造成层级不对等,让约谈对象内心不服,约谈效果不佳。另外,由于有的约谈人缺乏谈话的技巧,原则性有余、人情味不足,虽然谈到了点子上,但约谈对象左耳进右耳出。

四是约谈后督促整改力度不够。由于约谈不是一种处罚措施,缺乏威慑力,约谈后,如果对约谈对象的问题整改跟踪不及时、不到位,就容易造成一谈了之、谈了也白谈。

做好约谈工作的几点建议

约谈的时机要把准。约谈要注重抓早、抓小、抓预防,如果东窗事发再去亡羊补牢、放“马后炮”,就达不到预警作用。因此,约谈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时机:一是群众有举报反映,但问题不是很明显的;二是单位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恰当、不规范,但构不成问责的;三是有庸懒散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四是在网络上、社会上有不良传言的;五是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六是经集体研究,认为有必要进行谈心提醒的其他事项。

约谈的程序要规范。开展约谈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四个程序。一是提前告知。将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实施约谈的人员,书面告知约谈对象。二是约谈准备。约谈人应熟悉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日常表现,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党纪条规,准备谈话提纲,归纳约谈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高约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实施约谈。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问题并听其解释说明。工作人员做好谈话记录。四是整理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在有关记录上签字。约谈记录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整理存档,妥善保管。

约谈的方式要灵活。采取哪种方式约谈,可根据约谈对象的情况和问题的不同,因人而异、灵活运用。一是提醒式约谈,即约谈对象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对其进行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廉洁从政、自警自律的廉政提醒式约谈。二是警示式约谈,即在约谈对象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进行批评教育的情况下进行,使其引以为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三是沟通式约谈,即为了解约谈对象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摸清思想动态而进行的约谈。四是告诫式约谈,即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对业主单位分管领导及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五是关怀式约谈,即约谈对象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家庭遇到重大困难时进行的约谈。

约谈的整改要严格。约谈的效果要通过整改落实情况来体现。一是建立台账。约谈人根据约谈情况,要求被约谈人作出整改承诺或书面检查,被约谈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二是严格问责。将约谈对象整改情况作为个人考核考评、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经约谈屡教不改的,要严格问责,以增强约谈的震慑力、约束力。三是搞好结合。把约谈问题的整改落实与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强化教育和监督,增强约谈对象纠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直纪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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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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