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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行贿:彻底掐灭行贿者的念头

南通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 黄红平

2014年04月29日10:54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严惩行贿:彻底掐灭行贿者的念头

反腐败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问题,其成败关乎国民福祉和国家兴衰。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于反腐败问题始终强调在党纪国法面前无例外,任何人触犯党纪国法都严查到底,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频频出重拳,极大发挥出惩治的震慑作用。在实际效果上,不仅有效遏制住现阶段腐败易发多发的势头,而且在坚持标本兼治的同时为治本赢得了时间。

近年来,贿赂犯罪成为社会中表现最严重、最突出、最典型的一种腐败现象。建设廉洁社会,需要坚决打击和铲除贿赂犯罪。而作为贿赂犯罪的重要形式,行贿是贿赂犯罪的重要诱因。由此,严惩行贿有助于有效遏制腐败蔓延。

严惩行贿是坚决执法的应当之举。行贿犯罪的危害极大,从小处说是拉人下水,从大处说是败坏党风政风民风,群众对其深恶痛绝。《刑法》本对行贿罪的惩处有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由于对行贿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反腐重点集中于受贿者,对行贿罪惩治不严,结果在客观上助长了行贿的蔓延。严惩行贿就是要以坚决执法打消行贿者的侥幸心态,体现腐败的零容忍。

严惩行贿是历史智慧的重要启示。建国初期是人们公认的新中国历史上最为廉洁的一个时期。那一时期是怎么做到的呢?在最初的“三反”运动中,暴露出不法资本家腐蚀干部的案例。当时一些干部腐败固然有自身因素,但主要是受不法资本家的诱惑所致。党认识到,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必须发动“五反”运动,严厉打击行贿行为。这就为当下治理腐败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借鉴。

严惩行贿是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在透明国际清廉指数排行榜上,新加坡、香港等国家或地区长期占据前列,其成功的共同点,就是坚持腐败零容忍的执法态度。例如,新加坡对行贿的处罚并不表现在重罪重罚,而是表现于轻罪重罚,即对很小的行贿行为,哪怕是行贿1元钱也要处以很重的惩罚,面临坐牢甚至失去上百万元退休金的风险。严惩的目的就是要彻底掐灭行贿者的念头。

行贿和受贿从本质上说是金钱与权力的交易,受贿者以权易钱,行贿者以钱买权。行贿和受贿之间关系密切,类似商品交易中的买卖法则,受贿常以行贿为前提。行贿犯罪是衍生腐败的犯罪链,既可引发受贿犯罪,又可导致渎职犯罪。行贿与受贿构成贿赂的两面,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由此决定了必须严惩行贿行为。

确立既要严惩受贿也要严惩行贿的执法观念。受贿者应予严惩,但这不能成为放纵行贿行为的借口。虽然在实践中对行贿犯罪的打击难免会影响行贿者对受贿事实的举证,而给受贿案的侦破带来困难,但过分依赖行贿者的配合来惩治共同犯罪的另一方,不利于从整体上打击贿赂犯罪。从贿赂犯罪的源和流的关系看,实际上主动索贿者少,被动受贿者占大多数,即使那些主动索贿者,也往往是从被动受贿开始的。对于贿赂犯罪,应当从源头上堵截。只有严惩行贿,使行贿成为高风险行为,贿赂犯罪才可能有所遏制。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同刑处罚,因此,检察机关要改变执法观念,把反腐重点适度转移到严惩行贿行为上来。

创新反行贿工作方法,完善行贿黑名单制度。行贿者行贿的目的是为获得不当利益。从理性人假设看,人们只有在获得利益大于其付出成本时,才有将动机付诸行动的冲动。作为一项旨在防患未然的制度设计,“行贿黑名单”被称为遏制行贿受贿行为的一剂良方。它的重要价值在于,提高行贿成本与风险,让行贿者付出更多代价,从而对那些没有上“黑名单”的人起到震慑作用。从犯罪学看,“黑名单”制度追求的是犯罪预防与治理的“白目标”。

积极发动群众举报行贿行为。行贿犯罪害人、害己、害社会,人民群众对其看得最清。在依法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的同时,应畅通举报渠道,坚持不懈地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号召全体公民行动起来,造成强有力的反腐败环境。检察机关要对那些敢于举报行贿受贿丑恶现象的群众,切实予以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激发他们积极投身于反腐败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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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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