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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赎身”滋生高墙腐败

相关意见规定出台,将使减刑假释案审理阳光化

2014年04月28日09:42   来源:解放日报

原标题:“花钱赎身”滋生高墙腐败

新华社发

不久前,一条消息让消失在公众视野已久的健力宝集团前董事长张海再次引起了公众关注。曾因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刑10年的张海,以金钱铺路打通关节,一系列“立功”减刑之后潜逃至国外。目前已有24人因此被查。

此事引发社会热议,如何从制度上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阳光化?

日前,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上海法院也出台了相关规定。

三类罪犯最能钻空子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设立这些制度的初衷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激励入狱者改过自新,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督,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想尽办法以权或花钱“赎身”,使刑罚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公众对此意见颇多。

哪些罪犯最能钻营谋取减刑、假释?答案是: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

究其原因,这一类人往往人脉关系广、社会资源多,又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容易采用非法手段,与执法人员相互串通勾结、权钱交易。以张海为例,这回金蝉脱壳,玩的并不是“缩骨神功”,而是靠一路砸钱,用假立功消去了9年刑期。

在另一起案件中,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获刑10年,但在宣判当日,他就从法院直接回家了。原因是看守所有人帮他制作假医学鉴定材料,法院据此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案发后,收钱的公职人员被判刑,林崇中也被收监。

客观条件具备未必能减刑

按照刑法规定,“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是获得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意见》对此作出更详细、更严格的规定,除考察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应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

《意见》还强调,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减刑快、间隔短是所有违规减刑案例的共同特征,《意见》规定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以前最快可以服刑17年出狱,如今至少要22年。同时,对三类罪犯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也有了更严格的规定。

减刑也要网上公开

必须看到,发生在高墙内的种种腐败行为,由于比较隐蔽,监管不易。

《意见》要求今后有关工作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增加备案审查制度。对相关承办人、批准人实行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这无疑是为有关人员划定了一条“高压线”。(记者 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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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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