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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人员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时表示

“由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防止内部腐败的重要措施”

2014年04月24日08:58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由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防止内部腐败的重要措施”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在谈到防止内部腐败、遏制“小金库”、解决年底突击花钱等问题时,多数与会人员建议在预算法中明确人民银行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地位,保留“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的规定。

现行的预算法第48条规定,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删除了这一条,表述为“国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任茂东委员和殷兴山、杨泽柱代表担心,这样的规定会在实践中造成由财政部门直接支配国库资金,不受到国库业务经营者约束的情况。任茂东说,人民银行经理国库业务是对财政支出的一种监督和制约,而且在实践中对于避免和纠正违法违规的财政支出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国际上看,支出决策与执行分离是财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要求,因此,不宜由财政部门在行使库款支配权的同时经理国库业务。

在吴晓灵委员看来,问题的本质不是国库的管理问题,而是是否要建立权力制衡的机制问题。她说,由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财政公开透明防止内部腐败的非常重要的举措。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吴晓灵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的地位必须在预算法中予以明确。

邓秀新、杨震和王刚等委员也指出,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仅将国库库款支配权赋予财政部门,对国库经营管理权没有明确,建议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经营权,充分发挥其监管国库资金的收支拨付作用。

除此之外,“财政专户”问题也是与会人员讨论的焦点。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在给财政带来利息收入的同时,财政专户也助长了“小金库”的泛滥,甚至为腐败提供了可能。吴晓灵、任茂东等委员认为,以人民银行强大的支付网络完全可以胜任在人民银行开立各类账户,专项转移支付均不应该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建议预算法不必为专项资金开立专户留下余地,否则后患无穷。(记者谢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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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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