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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检察立查行贿案去年同比上升60% 行贿犯罪呈现以一对多现象

2014年04月14日14:43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行贿犯罪呈现以一对多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一年多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转变执法理念,坚持把查处行贿与受贿犯罪统一起来。去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23件147人,其中行贿案件32人,同比上升60%。查办50万元以上行贿案件12人,最大单笔行贿金额达80万元。

盐城市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办案发现,目前行贿犯罪往往是一名行贿人向多名公职人员行贿,呈现查一个、挖一窝、带一串现象。

据介绍,2013年春节后不久,泰州市金爵酒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涉嫌行贿的线索引起办案人员重视。经查,为谋取酒业销售竞争优势,朱某多次向梁某、缪某等盐城市、县两级6名盐务局长贿送60余万元。梁某因构成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朱某的行为亦构成行贿罪。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贿犯罪更多地向项目靠拢,通过行贿左右公权力谋取利益。而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相交织,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混杂,个人借单位行为意图逃脱法律惩处,客观上增加了查处难度。”这位负责人说。

2013年以来,盐城查处单位行贿案4件,占行贿案件的14.8%。该市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从盐城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某、顾某共同行贿案线索入手,历时4个多月,在滨海县八滩镇相继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1件14人,涉及原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国土所长、工商分局局长、财政所长等7名国家工作人员,在当地引起强烈震动。涉案人员目前均已被作出有罪判决,其中9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最长刑期达16年。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行贿形式愈来愈隐蔽化。大多数行贿人在行贿前均有铺垫过程,存在所谓的行贿磨合期。行贿人往往先对受贿人感情投资,比如为受贿人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便利,或是提供吃请、礼品等,为的是拉近双方心理距离,为后续行为铺路。

一些行贿者往往以“礼”的形式在特定时间行贿,如借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乔迁开业、子女升学等机会送“礼”献“媚”。而行受贿通常是“一对一”的关系,缺少旁证和直接受害人,查处较难。

盐城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邓正跃分析称,行受贿犯罪分子掩盖犯罪的方式主要有:打“借条”,即行贿后由受贿人开张“借条”,一旦出现问题,以“借”为名逃避惩处;送“发票”,即行贿人送大宗物件时附上发票,一旦暴露,受贿人拿出发票进行狡辩;送“亲属”,即行贿人趁受贿人外出或不在家之机,将钱物送给其亲属,一旦案发,受贿人以“不知道”为名推托。

在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查处的洪某行贿案中,洪某为了请时任盐都区交通运输局书记的李某关照其工程业务,2011年至2012年春节前,先后3次贿送给李某名牌服装、手表提货单和5万元现金。

“此外,事前请托、事后拿钱占比较大。”邓正跃说,行贿人除直接向公职人员行贿外,还试图通过向公职人员身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以谋取利益。如刘某为获取建设工程项目,行贿镇党委书记的驾驶员,最终获得该项目。

针对行贿、受贿犯罪的特点,盐城市检察院坚持规范执法与健全机制并重,敢于先试先行,探索追缴行贿非法获利,进一步健全侦查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整体工作水平。

2010年夏,阜宁县城南新区北京路工程拆迁安置启动,王某家在拆迁范围内。王某以假“分房书”形式,以亲戚名义虚报人口面积,在原本安置3套房的基础上,得到4套安置房屋。为了顺利套取拆迁安置补偿,他向县拆迁办工作人员单某行贿5万元。阜宁县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依法对王某立案侦查。为精准收缴非法利益,该院进行了细致调查,将应得利益与非法利益作了严格区分,委托该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认定不正当利益为11.56万元。检察院对王某以涉嫌行贿罪提起公诉,建议法院依法追缴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11.56万元,法院判决予以支持。(记者丁国锋本报通讯员严潮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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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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