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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纪检监察系统建立巡查制度 强化自身监督

2014年04月03日16:2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合肥纪检监察系统建立巡查制度 强化自身监督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出台《合肥市纪检监察系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由市纪委派出巡查组,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进行巡查,以强化自身监督。这是该市纪检监察系统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自身建设的创新之举。目前,已对两个区纪委进行了巡查。

明确巡查对象:监督“监督者”,防止“灯下黑”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谁来监督“监督者”、如何进行内部监督,成为纪检监察系统体制机制改革和自身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

“正人先正己。”合肥市纪委副书记刘清介绍,该市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结合实际,制定了用于指导内部监督工作的《办法》。不同于往年对市直部门的巡查,本次巡查主要针对纪检监察系统内部,通过上级纪委对下巡查的方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整改预防,强化成果运用,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确保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队伍纯洁性,提升查办案件能力。

据悉,巡查的主要对象是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和相关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在被巡查之列。巡查内容为纪检监察干部的廉政和业务工作情况,涉及纪检监察干部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检查权、案件定性量纪权、纠风执法和效能监察权、干部选拔任用权以及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创新巡查方式:开展考核评议,受理群众举报

巡查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市纪委巡查办牵头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巡查的组织、协调、指导及综合工作,具体承担汇总巡查中发现问题、收集意见建议、督促被巡查单位按期整改落实等职责。巡查组人员从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中抽调。

巡查工作采取集中巡查、专项巡查等方式进行。对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开展巡查,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及相关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巡查,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日。

巡查创新工作方式,将巡查步骤分为发布公告、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受理举报、延伸巡查和交换意见等8个环节。在巡查前,首先公布巡查对象、内容、时间、方法以及巡查组办公地点、举报电话等。巡查期间,巡查组将接受干部群众对巡查对象违纪违法等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进行了解核实,并督促巡查对象进行整改;对反映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按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最终,巡查组还要就巡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巡查对象所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用好巡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针对问题问责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结束后将及时进行总结,对巡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适时宣传推广;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作专题报告。巡查结果纳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年终考核,同时作为对纪检监察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在巡查过程中,巡查组若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的巡查对象,将及时移交线索,依纪依法对其严肃查处;若发现巡查对象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将对其进行严肃问责;若发现巡查对象存在违反政策规定、需要及时加以纠正的问题,也将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付后勇 朱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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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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