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新
反腐败是今年全国两会上比较受关注的话题。全国人大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建议,贪污罪、受贿罪以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主要标准的规定应予修改,以更好地适应反腐败的需要。
“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已鲜有以具体数额为定罪量刑标准的罪名,贪污罪、受贿罪却是其中两个。”蔡宁说,刑法直接规定,以十万元、五万元、五千元等三个具体数额作为分界点,将贪污罪、受贿罪的基本法定刑划分为四个档次,定罪量刑主要取决于犯罪数额的大小。
在蔡宁看来,这种定罪量刑模式规定明确、便于操作,但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一定缺陷: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妨害国家法律政策贯彻实施、腐蚀干部队伍、败坏国家机关威信等方面,这些后果难以简单地用数额多少来衡量。
蔡宁在议案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时,修改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不要再规定具体数额标准,可以设定“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三个法定刑档次,具体数额和其他情节标准交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形式确定一个幅度,并授权省级司法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作出相应规定。③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