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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4年02月28日10:25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安徽萧县原县委书记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对该省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受贿一案(本报曾多次报道)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毋保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人民币,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认定,2003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毋保良利用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作调动及职务、职级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69.2万元、美元4.2万元、购物卡6.4万元以及价值3.5万元的手表一块,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有3万元属计算错误,依法予以纠正;另有人民币166.7万元系毋保良收受的非法礼金,不应认定为受贿。

  对于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即案发前毋保良将所收受钱物中的1790余万元人民币、美元4.3万元以及贵重物品等款项,交存其下属单位存放且绝大部分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及公务开支的行为是否属于受贿,一审判决也有了定论。判决认为,从对上交款项的支配、处分权方面来看,该钱款的使用必须经毋保良决定或同意,毋保良并未丧失对钱物的控制权;从交存的动机、目的等方面来看,毋保良交存钱物主要属于数额较大、请托事项难以处理及行贿人口碑不好等三种类型,对于其交存行为,知晓人员范围极小,毋保良主观上仍抱有占有钱款的侥幸心理。所以,毋保良为掩饰犯罪,采取边退边收的方式混淆视听、逃避打击,将部分收受钱物交存于下属单位,并非法律规定的上交行为,而是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一种处置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受贿,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记者吴贻伙 通讯员梁红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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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姚奕、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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