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南
2014年02月14日08:0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这宣示了我们党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为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法院必须认真学习和领会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坚决遏制司法领域腐败现象的蔓延势头。
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人民法院队伍主流是好的,但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近年来这支队伍也出了不少问题,个别干警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党和人民法院的形象,而且对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造成致命伤害,动摇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仰。要确保司法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深刻认识人民法院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尽快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判断和部署要求上来。
坚决摒弃“个别人违纪无碍大局”的错误认识,对少数干警的腐败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以更加坚定的态度、更加坚决的行动去扫除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
坚决摒弃“查办司法腐败案件太多会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错误认识,坚决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唯有态度坚决、惩戒有力,才能变被动为主动,才能把腐败案件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坚决摒弃“对犯错误的干警网开一面是关心爱护干部”的错误认识,把对干警的厚爱融入对干警的严格管理之中。及时发现干警错误、及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不仅可以使犯错误的干警不犯更大的错误,而且可以使其他干警不犯同样的错误。这是对干警真正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彻底纠正少数法院在查处干警违纪违法案件中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现象。
完善制度机制
各级法院要结合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惩治司法腐败的制度机制。
完善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机制,做到从立案、审判、执行到卷宗归档的各个环节,从庭审、合议到审委会讨论的各项程序,都有严格的规范和监督,确保司法权运行到哪里、监督的触角就延伸到哪里。
完善人民法院的权力制衡机制,按照“合理分权、公开示权、有效控权”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法院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权力边界,进一步细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同时健全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过问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完善人民法院的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诫勉谈话、岗位调整、责令辞职、纪律处分等方式,对违反廉政纪律和具有执法过错的干警进行严肃问责。
完善人民法院的案件线索发现机制,积极推动四级法院举报受理网站的联网对接,拓宽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渠道,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建立对社会舆情的收集、核查、回应机制,把审判权、执行权更好地置于全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中。
完善人民法院的案件查处的组织协调机制,通过建立上级法院对领导干部案件线索集中管理、统一处置和上级法院组织协调下级法院集中办案、交叉办案等方式,提高对司法腐败案件的查办能力,同时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纪律惩戒工作的审核把关。
强化工作措施
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还要靠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实实在在的工作措施。
厘清责任。各级法院党组要主动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领导,积极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司法腐败案件;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督责任,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坚决查处一个。对那些因领导不力、执纪不严而导致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或者对干警腐败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法院,依纪依法追究法院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渎职失职责任。
突出重点。严肃查处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的案件,尤其要坚决惩处利用司法潜规则谋取不义之财和在办案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坚决遏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蔓延势头。
敢动真格。更加严格地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五个严禁”、“十个不准”等铁规禁令,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决依纪依法进行惩处。对法官队伍中的腐败分子,要终身禁业,坚决清除出法官队伍;对涉嫌犯罪的法院干警,及时移送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决不法外开恩;对那些具有典型意义的违纪违规案件及时通报曝光,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道德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各项纪律规定,坚决守住做人、处事、用权、交友的底线。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 人民日报 》( 2014年02月14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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