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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意见》 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公开承诺制

2014年01月24日14:29   来源:吉林日报

原标题: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公开承诺制

为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日前,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公开承诺制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通过实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公开承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使党员领导干部改进作风、廉洁从政,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意见》明确,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进行廉洁从政公开承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党员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意见》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公开承诺做到:一是带头严格遵守党政机关经费管理规定;二是带头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三是带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四是带头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五是带头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

《意见》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公开承诺一般每年年初进行,承诺采取书面形式。要利用报刊、内部局域网、宣传栏、显示屏等载体,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承诺进行公开。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应在每年纪委全会上,代表领导班子作出公开承诺。其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应在相应会议上,代表领导班子作出公开承诺。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廉洁从政承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意见》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公开承诺书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抓好本意见的组织实施,抓好所属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公开承诺的相关工作。同时要求各级纪检机关(机构)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意见的落实,通过专项检查和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落实廉洁从政公开承诺情况的监督,及时处理违规违纪问题,选择典型问题予以通报,强化教育警示作用。

《意见》强调,要突出抓好工作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公开承诺工作在各级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二是强化专项督查。党员领导干部需报告履行廉洁从政公开承诺情况,并接受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绩效评定、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务求工作实效。党员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作出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检机关(机构)应及时督促纠正。对拒绝纠正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徐永顺张硕记者何琳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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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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