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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丰台民防局长受贿被判12年

2014年01月03日08:33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原丰台民防局长受贿被判12年

记者昨天从市第二中级法院获悉,原丰台区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崔爱国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04万元及两套住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公诉机关对崔爱国有两项指控,其一是在2007年至2008年间,崔爱国为北京两家物业公司在租赁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换购丰台区玺萌公馆一套房屋过程中,收取两公司支付的差价、房屋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和停车管理费等共计104万余元;其二是在2005年至2011年间,崔爱国为贺晓郁(另案处理)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帮助,收受对方出资购买的房屋。

对于第一项受贿指控,崔爱国没有异议;但对第二项收受女老板贺晓郁贿款的指控,他辩称,二人事实上已经谈婚论嫁,“我的钱放她那儿,让她帮我理财。以后如果两人分手,这些钱会按银行利息算。”崔爱国说。

贺晓郁的证言显示,双方就是行受贿关系。她曾通过崔爱国等人的帮助陆续拿到16个人防工程,因为管不过来,有12个都转租出去,这些年净利润有1000多万元。丰台区民防局的工作人员作证,崔爱国对贺晓郁的关照非常明显,虽然她一直没有人防工程使用证,且承租的人防工程因扰民遭投诉被要求关停时,崔爱国多次和物业协调解决,不让关停。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崔爱国与贺晓郁并非夫妻,谈不上共同财产;“理财”的说法更是没有证据证明。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亲属能够积极退赃,以受贿罪轻判崔爱国有期徒刑12年,在案扣押104万余元予以没收。(记者 袁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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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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