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华
10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托普集团董事局主席宋如华等6人被控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一案公开宣判。成都中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宋如华有期徒刑9年。虞新友、杨宇等5名被告人也因犯挪用资金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执行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至8月期间,时任托普集团董事局主席的宋如华,指使被告人杨宇等人,分两次先后挪用托普集团旗下上市公司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金2.86亿元。所挪用资金,用于宋如华等8名自然人的注册资本金验资使用。2003年11月,宋如华指使被告人虞新友等人制作虚假的货物买卖合同,并安排被告人杨伟德等3人以原被告方代理人身份,通过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将上市公司托普软件公司旗下子公司托普西北软件园(咸阳)有限公司、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冻结在成都市商业银行的资金6171.37万元,划转至宋如华个人持股比例达88%的浙江普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如华伙同被告人虞新友、杨宇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虚假诉讼等方式挪用资金共3.4771亿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且属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宋如华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参与挪用资金数额及被告人虞新友系自首等情节,法院根据审理查明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院同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宋如华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未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