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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十个不准”  严控公款接待费

2013年10月01日14:02   来源:海南日报

原标题:“十个不准” 严控公款接待费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进一步规范接待费用报销行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规定》贯彻落实会议上获悉的。

  《规定》要求,各单位应当在预算中单独列示接待费用,严格控制接待支出预算,确保接待费用只减不增。各单位应建立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制度,先审批、后接待。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应当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

  《规定》要求严格公款报销接待费用财务审核,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应当附被接待单位来函或来电记录、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单和发票。报销凭据应当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和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算制度,各单位应当在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次报销手续。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提出了加强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管理的十不准: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接待费用;不准向下属单位或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摊派接待费用;不准将领导干部私人的接待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用公款报销;不准通过虚拟会议通知、虚造会议预算等方式,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不准以总结会、表彰会、研讨会、座谈会、招商会等名义,变相公款报销接待费用;不准借会议、培训、招商、参展、考察等名义变相旅游,并用公款报销接待费用;不准拆分或合并结算公款报销接待费用;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开支接待费用;不准以误餐费、夜餐费等名义公款报销接待费用;不准用虚假发票等其他违规方式公款报销接待费用。

  《规定》强调,各单位应当按季通过本单位公告栏、内部网站等平台公示公款报销接待费用情况,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记者单憬岗 通讯员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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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谢磊、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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