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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掮客使权力寻租更为隐秘

吴高庆 刘莉

2013年09月10日08:16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腐败掮客使权力寻租更为隐秘

  掮客,本是指旧社会替人介绍买卖,赚取佣金的人。当今社会,腐败掮客成为了某些人的“职业”,在一些大案要案中,如成克杰案、陈良宇案、刘志华案、文强案……都可以看到腐败掮客的身影。

  腐败掮客的特征

  现实生活中,腐败掮客人员构成复杂,贿赂行为隐秘,使人们对腐败活动的发现和查处难度增大。具体说来,腐败掮客有以下特征:

  人员构成复杂。腐败掮客中既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也有活动能力强的社会人员;既有律师,也有官员的情人等,甚至还有风水大师。腐败掮客存在范围也很广泛,常见的除了权力掮客、诉讼掮客,还有审批掮客、引资掮客、招生掮客、色情掮客等。这些掮客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具有深受贿赂双方信任的身份,能为权力寻租提供一条相对安全可靠的路径。

  贿赂行为隐秘。一些公职人员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并不直接收受贿赂,而是通过其信任的人间接受贿。随着信任关系的增强,中间人往往从被动地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款转变为主动地为其寻找权力出售的对象。腐败掮客的居间运作使贿赂犯罪行为网络化,政府官员通过中间人“曲线贿赂”,行贿人通过中间人购买权力,形成三方甚至多方模式,这使得贿赂犯罪更难以被察觉。

  呈现“公司化”运作趋势。如在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受贿案中,蒋勇就是通过情人唐薇开设的中介咨询公司,以建设工程咨询代理、项目策划、规划咨询等业务为名收受贿赂。事实上,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腐败掮客的公司化运作情况更为常见。为获得政府机关的委托,大型公司先付给中介组织巨额“咨询费”、“服务费”,再由中介公司转送给相关政府机关主管领导或经办人员。

  腐败掮客的成因

  《律师法》对律师的掮客行为规定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刑法也规定了介绍贿赂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等追究腐败掮客的刑事责任,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也林林总总,数量众多。但是,法网如此严密,为什么还是“牛栏关猫”,时有疏漏?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首先,权力寻租需要中介。“有钱没地方送、有人送不敢拿”,行贿人与受贿人彼此的不法需求是形成腐败掮客现象的根本原因。腐败的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需要腐败掮客作为中介桥梁进行联络和调剂,依靠掮客的“熟人关系”,实现行贿者和受贿者人际关系上的资源交换。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强,一方面,握有实权者对不知根底的行贿者存有提防心理,不敢轻易接受贿赂,希冀通过第三方曲线受贿以更好地逃避法律监管。另一方面,行贿人往往与受贿人没有建立关系或关系不够深厚,也需要通过“关系”接近受贿人。贿赂犯罪原本就具有隐蔽性,腐败掮客的介入更加强了其隐蔽性,更能规避法律,降低风险,扩展贿赂犯罪的范围,因此备受贿赂双方青睐。

  其次,法律惩罚力度不够。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最高只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同时,“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介绍贿赂罪是帮助型犯罪,惩处力度理应低于受贿罪、行贿罪,但该罪的量刑确实畸轻,对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介绍贿赂行为惩罚不力,不能实现罪刑均衡。而且该罪的法定刑设置仅限于自由刑,没有财产刑,不利于打击大多数具有趋利性的介绍贿赂犯罪人。同时,立法对该罪的犯罪主体规定得也较为狭窄,没有把介绍贿赂的单位列为犯罪主体。此外,介绍对象仅包含国家工作人员,不包含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介绍贿赂罪也以判处缓刑或定罪免刑者居多,实刑很少。此外,有关部门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受贿人、行贿人身上,没有足够重视腐败掮客的危害性。

  再次,“关系”思想根深蒂固。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朝中有人好办事”、“没人办不成事”,人脉是关键,“关系”最重要,办事情找熟人、托关系成为潜规则。这成为培养腐败掮客的社会土壤,为其存在提供了市场。而我国法治环境、政府行政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导致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不正常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大大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又“巩固”了群众头脑中的“关系”思想。在这种错误观念的影响下,不仅掮客经济发展强劲,掮客“截贿”行为也时有发生,甚至有人干脆冒充掮客实施诈骗行为。此外,腐败掮客的存在又会进一步恶化社会道德和价值观念建设的环境,形成腐败文化,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平秩序,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最终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国家和社会长久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危害。

  治理腐败掮客的对策

  如何消除滋生腐败掮客的土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首先,隔离权力与市场。消除滋生腐败掮客的土壤,关键在于规制权力,使其丧失寻租市场。转变政府职能是关键,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坚决杜绝领导干部随意干涉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尽可能地压缩其权力滥用空间;以公平、平等为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公权力”和“市场力”之间建立隔离带,防止权力进入市场成为获利的资本;通过具体详细的规则,形成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瓦解“掮客”与“宿主”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掮客现象。

  其次,加大法律惩戒力度。一方面,应完善立法,增加介绍贿赂罪法定刑幅度,提高法定刑上限;增设罚金刑等财产刑,加大对一些在贿赂案件中发挥了主导性甚至决定性作用的腐败掮客的惩戒力度;应扩大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将单位纳入该罪的调整范围,避免立法体系上的不协调;介绍贿赂的对象应涵盖所有的受贿犯罪的对象,应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及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等;应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另一方面,应加强执法,加大对介绍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更多地适用实刑,减少定罪免刑,对介绍贿赂罪中实施帮助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以行贿罪的共犯论处,决不能让其逃脱应有制裁。

  再次,转变社会观念。广泛开展普法宣传,使广大民众了解应在法律框架下办事,通过腐败掮客拉关系涉嫌违法犯罪;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整顿工作纪律;规范行使权力的行为,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官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只有真正形成“没人也能办成事”的社会环境,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关系”观念,腐败掮客现象才会消失。

  (作者分别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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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闫妍、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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