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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

2013年08月31日15:07   来源:青海日报

原标题:关于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 省政府21条措施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

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以下简称“规定措施”)发布实施以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跟进,细化措施办法,强化监督检查,解决突出问题,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良风气得到了有效治理,改进工作作风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有少数干部心存侥幸,无视规定,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我省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此及时进行了查处,现将今年以来,查处的违反“规定措施”的六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玉树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建林公车私用问题。2013年2月13日,周建林私带青GB003警车前往山西省原平市西南贾村探亲。在五台山景区被当地记者拍照并在网上曝光。事发后周建林不能正确对待,在对玉树州信访局和网民答复中,隐瞒身份,进行虚假答复,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玉树州委决定给予周建林免职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玉树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潘志刚进行诫勉谈话。

果洛州玛沁县第一民族中学副校长陈少华上班期间饮酒打人问题。2013年4月23日,陈少华身为学校领导,无视校纪校规,上班期间饮酒并动手殴打教职工,在单位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玛沁县监察局决定给予陈少华行政警告处分。

西宁市大通县黄家寨镇司法所所长杜媛公车接送孩子问题。经举报查实,自2011年9月以来,杜媛违反我省公务用车“五不准”中“不准用公车接送孩子”的规定,长期用青AD363警车在西宁接送孩子入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大通县监察局决定给予杜媛行政记过处分,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西宁市公安局黄河路派出所巡防员何源酒后驾车肇事问题。2012年12月2日,黄河路派出所巡防员何源酒后私自驾驶青A0329警车,在胜利路与同仁路交叉口处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车辆损坏,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城西区公安分局决定对何源予以辞退,对邀何源一起吃饭喝酒、乘座何源酒驾警车的派出所民警杨文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当天带班领导派出所教导员李小平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果洛州班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马德志公车私用问题。2013年5月2日,马德志与新婚妻子在西宁市大众街万华餐厅宴请客人,宴请结束后马德志驾驶青F0287警车,送妻子(着穆斯林婚装)及家人回家,被群众在网上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班玛县公安局责令马德志在全局民警大会上作深刻检查,追缴违规使用警车有关费用,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并撤销其所担任的交警大队大队长职务。

黄南州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哈卫东公车私用肇事问题。2013年1月5日,哈卫东私带青D11875公车连夜去西宁拜年,途经同仁县年都乎乡郭么日新村时,发生翻车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哈卫东和司机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黄南州林业局党组责令哈卫东作出书面检查,免去其副局长职务,并在全州林业系统进行通报。

作风问题,关乎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出台八项规定,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纠正“四风”,进一步彰显了中央持之以恒抓作风建设的坚强决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及时研究制定我省的21条措施;各级领导干部态度坚决,带头执行;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与,有力践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全省上下形成了贯彻“规定措施”的良好氛围。但同时,我省违反“规定措施”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上述六起典型问题暴露出这些地区、单位和党员干部对贯彻落实“规定措施”还存在认识模糊、管理不严、自律不够等问题,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作风建设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必须经常抓,长期抓。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决克服改进作风“一阵风”的思想,以常抓不懈的恒心和韧劲,认真落实“规定措施”,切实把作风建设抓到底,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前深入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制度约束作为刚性约束,切实做到令行禁止、不搞例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铁面执纪,纠正“四风”,对违反“规定措施”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教育、管理不力,造成管辖范围内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发生的,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而且要依据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对媒体披露和网络反映的重大典型问题,要快速介入,迅速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中共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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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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