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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聚焦内蒙古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2013年07月15日14:4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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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削减收费项目,到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这是法制建设的又一个进步。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组织专人对自治区委办厅局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过一次彻底梳理。这一梳理竟历时11个月。

45个行政机关,36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9个受委托执法部门,共清理确认行政处罚权4946项。

2011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处罚案件每年平均有4万余件,多集中在公安、林业、劳动、国土、环保、交通和工商等十几个部门。

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就会出现“寻租”现象。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李杰说,开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就是要通过对过于宽泛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的细化、量化,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从而减少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逐步消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自治区法制办组织的梳理,就是为了摸清行政权力的家底,开出执法部门的“权力清单”,进而规范权力运行。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孙惠民告诉记者,2012年,法制办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健全行政处罚权基准制度。

公安厅:用“同一把尺子”执法

据自治区公安厅纪委书记杨文忠介绍,早在2010年,自治区公安厅针对赌博、伤害、盗窃、诈骗、卖淫嫖娼等常见多发的治安行政案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统一规范了全区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裁量标准。

2012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22部法律法规对治安、交管、网安、消防、边防、禁毒等七类公安行政管理的277种违法行为,制定了较轻、一般、较重、特别严重4种裁量情节,确定了处罚基准。

2013年3月,公安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通过对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裁量情节和处罚基准进行细化和量化,最大限度地使民警能够用“同一把尺子”执法,努力实现同种警情同样处置,同类案件同样处理。

(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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