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新闻>>反腐倡廉

如何加强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管理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财政部纪检组监察局
2013年07月08日16:1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号 】 打印 社区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


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管理的建议
  
  加强对高管薪酬管理的顶层设计。国有金融机构高管是以行政任命为主,与职业经理人面临的风险和压力不同,其薪酬水平不应向市场看齐。而国有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存在的“出资人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给企业高管利用职权任意给自己制定天价薪酬留下了空子,因此政府有必要对高管薪酬进行监管。在现阶段,要全面地处理好激励与约束、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不断平衡和调整国有金融高管薪酬方案,在注重激励与效率的同时,更要提倡公平和约束。加强调查研究,发挥基层金融企业的积极性,分行业设计出合理、科学的金融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高管薪酬管理及其配套办法。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负责人“五险一金”、福利性收入等事项的管理制度,特别要把好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关,防止金融机构高管通过提高福利性收入等形式增加隐性收入;高管人员薪酬水平与普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且前者增速要低于后者,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显现业绩考核的激励约束效果,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与经营效益挂钩应更紧密;要建立考核结果与干部任免挂钩的机制,防止激励有余、制约不足;进一步深化高管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把党管干部与市场选拔经营管理人才有机结合起来。此外,还要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对于薪酬水平过高的,特别是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应提高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监管对象应包括所有金融企业和重要岗位人员。一方面,从金融行业的高风险特征以及薪酬的防范风险作用来看,所有的金融企业都应当受到薪酬监管。国有资产所有者要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由其派出高管的薪酬进行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各商业银行特别是非国有金融机构全面落实《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等有关监管规定;地方政府要尽快制定本地区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具体办法,促进其薪酬水平合理化、规范化。另一方面,薪酬监管的对象不仅包括位高权重的大银行高管,还要把交易员、信贷员等“可能威胁金融业稳定和健康的人群”一并包括在内。

  将监管范围扩大到中长期薪酬。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国企高管薪酬的长期激励部分,综合运用持有股权和股票期权等多种薪酬方式,促使金融机构负责人的效用目标与国有金融机构长期发展目标相一致,使高管薪酬制度与银行业风险特征和时间跨度相匹配,确保金融机构稳健运营。

  提高薪酬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应逐步向社会公众全面公开金融企业高管薪酬。披露的信息不仅要包括基本薪酬、绩效年薪、津贴、退休养老计划、长期激励或股权收入等,还应要求企业在年报中专门有项目来说明一个企业制定这种薪酬的背景是什么,达到何种目的,以何种手段执行,包括具体的考核指标,达到目标后的薪酬以及支付形式等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在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薪酬过程中,应由财政部门牵头,协调好纪检监察、审计、税务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间的分工,形成监督合力,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力度,构建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公正。

(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焦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