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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取证难的主要原因
司法实践表明,引发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取证难等问题的原因众多,比如既有司法机关的因素,也有犯罪嫌疑人等辩方因素,还有刑事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及其运行等立法、执法环境等因素。就司法机关自身来讲,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侦查措施和手段不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相关措施,比如拘传和拘留的时限延长、技术侦查措施决定权等,但同腐败犯罪的严峻化态势以及有效控制腐败的现实要求相比,尚远远不适应。二是侦查模式和办案方法陈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大量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元素,但实践中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科技含量低,多数地方仍然依靠“一张嘴、一支笔、两条腿”等传统办案模式,难以从根本上适应侦查取证与辩护对抗进一步增强的侦查办案新要求。三是侦查队伍的能力和水平不适应。比如执法理念的传统落后;侦查模式、办案方式没有及时转变,仍然陈旧;侦查能力特别是对一些新型犯罪如金融领域、证券行业等案件,如何及时侦查和依法取证包括收集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尚缺乏相应的措施、方法和策略;侦查作风方面比如取证不深入、不细致等,也影响所取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
切实解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取证难等问题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适应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新形势要求,切实解决取证难等问题,建议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但在具体适用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对诸如对贿赂犯罪的侦查,由于离不开言词证据,需要从立法上建立相应的证据制度,比如建立辩诉交易制度,或者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行贿人如实交代行贿事实的予以免除、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有利于行贿人如实交代以及对案件的及时查办。
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措施等,但实践中这些规定还远不足以适应对证人的有效保护,以致影响证人的作证积极性,需要从立法上制定独立的证人作证及保护专门法律或者法规,从制度上解决或者打消证人作证的各种顾虑,调动证人作证积极性,提高司法机关侦查取证能力和水平。
建立律师协商及涉罪行为处理机制。侦查部门应当适应刑事诉讼模式变化新要求,在侦查取证中建立律师协商机制以及律师涉罪行为处理机制。一是要依法维护律师各项执业权利,尊重和支持律师执业,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收集和认定证据中的辩护作用。二是要加强同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沟通联系,对辩护人恶意策划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或者证人翻证、串证等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侦查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予制止或者纠正。三是要依法公正处理辩护人涉罪案件。
建立防止非法证据排除的取证双轨制。侦查部门对可能出现非法证据排除情形的案件,可以实行侦查取证双轨制,即做到按常规侦查取证与确定专人负责收集证明侦查取证合法性的各种证据并行,特别是由专人负责收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犯罪嫌疑人入所体检记录、看守所讯问室监控录像等,并专门装订成卷,做到用证据来有效应对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以非法取证为由提出或者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确保案件的顺利审判和办案质量。
此外,还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强化侦查措施和手段,提高依法及时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能力。二是要建立侦查取证全程管理和监控机制以及翻供、翻证防范及处理机制,加强司法机关对侦查取证活动全程管控,特别是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作证变化情况动态监控,善于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调动犯罪嫌疑人供证和证人作证积极性,切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有效遏制翻供、翻证活动,提高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的能力。三是要建立侦查取证能力培训机制,不断提高侦查人员依法办案和侦查取证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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