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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新闻周刊:实名举报须清障

2013年06月03日10:17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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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难循”的现实困境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当前中国社会实名举报率偏低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相对滞后,尚缺乏切实、可操作的举报人保护制度。

事实上,国家不乏对举报人保护的相关法规。比如《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都明文禁止打击报复举报人,并指出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0年7月8日,公安部党委印发《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指出,打击、报复举报人将被从重问责;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陷害检举、控告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对本刊记者说,中国并非缺乏保护举报人的制度规定,而是内容多数分散于各种规定中,没有形成体系,最终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有规难循”的情形。

“同样,尽管有相关的泄密责任追究的制度规定,但由于保密程序不完善,很难确定泄密者。”杜立元说,“正因如此,有些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利益纠葛的办案人员,把本应保密的实名举报者身份信息泄露有之,将举报信息转给被举报人‘处理’也有之。实名举报人往往因此被置于危险的境地。”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现实中也鲜有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泄密者的案例。即使个别被处罚,也缺乏威慑力,甚至有些不了了之。

“与许多国家严密的证人保护制度相比,我国立法和具体举报落实制度都明显落后。”李成言说,“从以往一些案件不难发现,有些举报人的信息泄露,正是来自于办案机关内部。如果办案人员同被举报人存在利益勾兑,司法就失去了公正,而受到伤害最重的必定是那些实名举报人。”

“实名举报主要有两种:公开媒体的举报和向监督机关的举报。不管是哪一种举报,只要是实名举报就应该尽快回应,查有证据就要实施保护。”李成言说,“有些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主要是一些办案人员执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实名举报实施效果不佳,根源在于未能对举报人实行有效的保护。”

须反腐机关公信“保驾”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只有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则,有效引导实名举报,为举报人撑起“保护伞”,让举报人没有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举报氛围,才能使腐败分子无处可遁。

“实名举报尤其要细化举报保密制度,用制度清除反腐机关的‘内鬼’,让反腐机关以公信力为实名举报‘保驾’。”杜立元说。

“应尽快制定‘举报人保护法’,实现对实名举报人的弱势补强,在立法上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杜立元建议,“对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创新;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的保护和事后救济,等等。”

“由于‘隐性打击报复’呈现多样化趋势,且难以取证,应把保护举报人的制度设计‘关口前移’,所以细化举报保密制度,应是最明智的举措。”杜立元说。

在鲁照旺看来,现在有些网络举报方式,可以看作实名举报。因为有些网络方式表现出来的虽然是网名,但注册是实名的。“反腐机关在案件办理中,不妨用网名,这对举报人也是一种保护措施。”

“公众在选择实名举报时,除了需要反腐机关能优先处理的承诺,还需要制度保障来壮胆。”李成言说,“让举报人敢于实名举报,有必要规定不同泄密情形和造成的后果,问责到具体承办部门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凡打击报复或泄露举报人及举报信息的,‘都必须在法定刑的限度内从重判处’。”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举报人的信息应控制到最小的范围内,凡接触到举报材料的人员都必须在知情人名单上签名,为追踪问责奠定基础。”李成言认为,“对举报人的保护,还应有更多制度化的措施。比如建立举报人紧急避险电话制度、举报信息明示和结果反馈制度、举报人紧急避难场所制度以及举报人奖励制度,等等。”

美国保护举报人的经验值得借鉴。比如美国《吹口哨人保护法》和《被害人及证人保护法》,详尽规定了“证人整容,姓名更改,居所乔迁,工作变动”等具体的保护措施;美国还将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作为犯罪来处理,最高刑可至死刑;为防止隐性的打击报复行为,美国联邦政府还专门设立了“文官制度保护委员会”,对打击报复者作出包括降级、开除公职或处罚金的最终裁决。(记者 李松)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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