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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

余华青
2013年05月15日14:22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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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指出,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实现长治久安,中国历代国家政权在探索治国理政之道、强化政权自我约束方面,付出了各种努力。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通过制度化的规定,规范官吏的政治行为,调整国家政权的统治政策,实行某种意义上的廉政建设。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最新精神,推进对我国古代廉政文化的研究,我们约请著名历史学家余华青教授撰写了《中国古代廉政建设的成败得失》系列文章,敬请读者关注。

余华青教授长期从事中国古代史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教学与研究,历任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院长、陕西省文化厅厅长,代表作有《中国廉政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廉政制度史》等。

建立廉政制度、推行廉政建设,其实质是国家政权行使其职能的一种体现。既体现了国家的阶级职能(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推行统治阶级的意志),又体现了国家的社会职能(建立社会秩序、调节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生存、推动社会发展)。中国传统廉政建设,就是国家政权通过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同时行使上述双重职能。前项职能的行使,各个不同的社会形态当然会有各自不同的特性。后项职能的行使,则会表现出更多的共同规律。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国家政权在实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的方法途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相当部分属于具有普遍价值的一般政治文明成果。认真总结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对于推进今天的廉政建设(尽管历史条件和根本社会制度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仍然不失其积极的意义。

  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
  
  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廉政的导向原则与具体的廉政规定紧密结合。就廉政的导向原则而言,主要包括:关于治国理政的原则理念,关于国家政策的原则取向,关于官吏政治行为的原则要求,关于官吏从政道德的原则规范,等等。这些原则理念、原则取向、原则要求、原则规范,实际上明确了廉政建设的方向,规定了廉政建设的目标。

  为了保证既定的方向和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中国古代国家政权不仅明确提出了廉政建设的导向原则,而且十分注重将这些原则不断细化为各项具体的廉政规定,演化为各项具体的廉政措施,力图以具体规定体现廉政原则,以具体措施实现廉政导向。主要表现为:

  一是约束内容具体。即有关的规定要求和禁止事项,内容非常明确而具体。如《管子》主张君主必须“明陈其制”,以便“百官守其法”。其制包括禁止官吏以权索民(“擅国权以深索于民”)、枉法求民(“枉法以求于民”)、装穷藏富(“饰于贫穷”)、卖官分禄(“仕人则与分其禄”)、贿赂公行(“说人以货财”)、家产多于同僚(“家富于其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禄甚寡而资财甚多”),等等。规范内容之具体可见一斑。

  二是制约对象具体。即有关的规范要求所针对的对象非常明确而具体。传统的官职规范针对各类官职的不同职务范围和特点,分别提出了具体职务规范要求。如目前可知的秦代法律律名,有《司空》、《内史杂》、《尉杂》、《属邦》,等等,此即分别为针对司空、内史、廷尉、属邦等职官而提出的具体职务规范。此类法律约束和惩罚的对象,均明确指向担任某一类特定职务或从事某一类特定政治行为的官吏,约束对象十分具体。

  三是规范标准具体。即有关的规范要求往往具有明晰化甚至数量化的具体标准。以《秦律》为例:传递公文,有具体的时效要求,急件立即传送,“不急者日毕”,不得耽搁过夜;任用官吏,有具体时段要求,超过两个月不及时补任缺位官职,主管令丞以“不从令”论处;主管官有牲畜,有具体年度繁殖率的要求,适龄母牛产子率不足六成,主管官吏即当受罚;不同等级官吏出差,有沿途供应公费饭食的不同具体标准,有的每餐可供“稗米半斗、酱四分升一、菜羹给之韭葱”,有的只供“粝米半斗”。诸如此类的要求和规定,十分明确而具体。

  四是考课程序具体。即对有关各项考课的主持机构和实施时间以及考课的对象、内容、方式、重点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确保考课的效果。

  五是奖惩规定具体。即具体明确地规定奖廉惩贪的标准与尺度。如关于官吏贪赃,《唐律》将其分为“监临主司受财”、“受财为人请求”、“行贿”、“受贿”四种情形,且又有“枉法”与“不枉法”的区别。不仅明确区分了不同的犯罪情形,而且具体规定了各自的惩治尺度。监临主司受财,“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六是防范措施具体。即对各类防范措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如明清时代为了防止科举考试中的考场作弊行为,明确了各项具体防范措施:搜身以防夹带、具保以防冒替、锁院巡视以防传递、誊录以防辨识笔迹、弥封对读以防割卷换卷,等等。

  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显然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各项廉政制度的劝导激励和强制规诫作用,有利于保证廉政建设效果。此种结合,应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不断走向成熟的一种表现。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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