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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信息公开普遍受限

专家建议按级别公开官员职务信息

万静
2013年05月15日09:5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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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以上官员信息须关注

尽管尽可能多的公开官员信息,可能更能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但如此庞大的公开主体不仅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造成财力、物力、人力资源的浪费,也使得真正需要公开、需要重点关注的官员信息被淹没。那么,是否所有的官员都有信息公开的义务?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正群认为,从域外的情况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官员信息都需要公开。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官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通常只有政务官的信息需要公开;在日本,只有通过选举产生的政务官需要公布个人信息。我国尽管不作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区分,但对于需要公开信息的官员还是应作区分的。

对此,报告提出,官员的级别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因而对需要公开信息的官员的级别要予以划定。从与相关法律规范相一致的角度和现在普遍试行的做法来看,应该以副处级为基本标准,发达地区或权力较大部门可降低至科级或副科级。

从官员的性质来看,处于领导职务的官员与非领导职务的官员相比,对职能的履行、资源的分配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更大的影响。因而,领导职位的官员的信息公开应该是官员信息公开的重点。

官员个人信息公开待立法

据世界银行的统计,包括中国在内,全球有137个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明确要求官员进行财产申报的规定。目前实践中已经有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公开官员与其所担任的公职密切关联的信息,比如厅长的工资,副部长的数量等,但基本上都被拒绝。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指出,当前与官员信息公开相关的主要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但是条例中没有规定官员作为个人公开信息的义务。相反,其十四条第四款、二十三条关于个人隐私保护之规定,常常被用来作为反对官员信息公开的借口。其实条例中关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指向的是私权主体而非掌握公权力的官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虽然有学者主张官员个人信息应当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依申请公开”的范畴,并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意图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但公务员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只有通过专门立法,明确规定各级公务员公开个人信息的职责,才能为公众监督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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