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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观察)

探访北京中高档餐馆包房——“最低消费”该不该收

王比学 盖群

2013年04月03日09:0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各方观点

众说纷纭

●商家:不设“最低消费”,难收回成本;专家: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最低消费”到底该不该收?商家和专家各执一词。

商家认为,一个包房投入上百万,如不设“最低消费”,很难收回成本。

当被问及“最低消费”违反中央的政策精神,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什么还要坚持设“最低消费”的问题时,商家的态度很复杂:一方面,商家大多表示不大清楚最近的政策,同时还颇有底气地宣称绝大多数餐馆包房都设有“最低消费”,又不是独我一家;另一方面,商家也大吐苦水,说包房菜品和服务质量都更好,投入更多,设置“最低消费”理所应当。

北京紫云轩茶事餐馆人员在接受电话咨询时说:“我们整个餐馆只有一间包房,装潢极好,环境极佳,不仅能吃上大厨研制的‘创意菜’,还能享受到多个服务员的服务,‘最低消费’5000元实在不算亏。”

北京梅府家宴的说法则是,餐馆的厨师都是高薪聘请,服务员也是清一色经过培训的,一个包房的投入就过百万。如果没有“最低消费”,餐馆恐怕就难以继续经营下去了。

消费场所的“最低消费”到底合不合理、违不违法,在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的观点很明确,“即便餐馆在店堂告示,明示消费者有关‘最低消费’的信息,这种行为也违犯了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违背商业伦理。‘最低消费’条款属于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禁止的‘霸王条款’(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是无效合同条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刘俊海看来,“最低消费”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吃多少饭,交多少钱,天经地义。但是,按照最低消费条款,即使消费者吃不了最低消费金额的饭,也要缴纳最低消费金额,这属于掠夺消费者财富的行为。同时,这与党中央倡导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政策更是背道而驰。

专门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柳经纬将“最低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经营者未事先告知消费者“最低消费”,在收费时却按“最低消费”标准强制收取,这属于不公平交易;为满足“最低消费”金额,强制要求消费者增加本不需要的消费,这属于强制交易。另一方面,虽然经营者告知了消费者有“最低消费”,但是“最低消费”价格奇高,让消费者望而却步,这如同出租车拒载,同样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姚海放则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看,应当区分三种不同情况:

如果只是部分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条款,消费者有选择其他餐饮企业进行消费的自由,这种情形不会损害企业间的竞争,也不会损害消费者权益;如果“最低消费”条款成为餐饮行业的普遍做法,这就直接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更进一步,如果设定“最低消费”成为餐饮行业的行业标准,就不仅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损害,更有可能存在行业协会垄断的嫌疑。

消费者

该如何维权

●或向消协投诉,或向工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保留好相关证据

姚海放认为,如果从市场规制的角度考察,对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行为的处罚主要应由工商局来执行。但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直接对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设置行政处罚。

对此,刘俊海建议政府执法部门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指导、行政调查、行政处罚与行政和解等法律职责,旗帜鲜明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令其暂停营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罚款,甚至吊销其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

“对于执迷不悟的商家而言,行政指导是教育,行政处罚也是刻骨铭心的教育。当然,信誉制裁也很重要。执法部门把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也要把善待消费者、告别‘最低消费’的商家列入红名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特别强调,对于餐饮行业中形形色色的“最低消费”,不仅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罚遏制,消费者本身也应当强化维权意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自发进行抵制。

面对餐馆包房的“最低消费”,姚海放支招: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或选择在大厅就餐或到没有“最低消费”的餐馆就餐,避免助长此类餐馆的行为;或与餐馆进行协调,声明“最低消费”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而无效,消费者有权按照实际消费情况来支付费用;或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向工商主管部门举报,请求对纠纷进行处理。  

当然,最终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霸王条款无效,并责令商家返还额外收取的餐费。但消费者应当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

对于投诉,乔新生指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价格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实行的是事后监管,在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到现场及时处理,结果导致消费者的投诉成本巨大,许多消费者宁可忍气吞声,也不愿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这是我国未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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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实习)、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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