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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系列谈之五:学好用好新刑诉法

董芳
2013年03月15日13:5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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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这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应自觉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研究新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不断规范和提升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始终坚持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一条主线,纪检监察机关应自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被调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和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聚焦点、着力点、落脚点。

正确理解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确立这一原则对防止刑讯逼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应当指出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办案机关要防止被类似“从法律上规定了沉默权制度”等观点误导。这一原则同我们国家学习借鉴移植的美国法律规定的沉默权制度不同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虚假陈述在美国面临的是伪证罪的严厉法律后果,而我们国家只是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宣示性、倡导性地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且刑法对此尚未入罪。与此相适应,纪检监察机关在收集言辞证据时应严格依纪依法,不得采用体罚等违纪违法手段逼供。

正确理解关于证人保护的重大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证人的保护和补贴保障,明确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采取调整工作、异地保护等方式加强对举报人、证人的保护。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完善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举报人、证人的保护,如可在与证人的谈话笔录、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处分决定中使用化名等。

正确理解关于涉案财产处理的新规定。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措施,明确规定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与此相适应,纪检监察机关可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涉案款物处理的政策研究,依纪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如对被调查人违犯党纪应予收缴其违纪所得、但被调查人或其特定关系人拒不退缴的,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党纪处理的严肃性。

(责编:杨丽娜(实习)、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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