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四川省委7日提案建议,增设单位违规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罪。
提案指出,以单位的形式违规套取、挪用和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的现象突出。但是在涉及违规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类犯罪方面,多见有关单位涉案,却少有单位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究其原因在于刑事立法的无法可依、司法解释的相互冲突以及学术观点的彼此对立。
提案进一步解释说,在自然人违规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的惩戒方面,刑法虽未规定专门的罪名,但既有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以及贪污罪等罪名均可涵盖之;而在单位违规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的惩戒方面,现行刑法所规定的140余个单位犯罪中,仅有违规运用资金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可供适用,且两罪的适用空间极为有限。
民进四川省委建议,明确规定单位违规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罪,可有效规范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行为。(记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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