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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举报信直通最高检引发蝴蝶效应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现多起腐败案

铁路工程建设腐败多发曝监督缺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首部《反腐倡廉蓝皮书》称,现在的腐败主体从个体向集团化蔓延,窝案串案较严重
莫小松 丛嵩
2013年01月30日10:38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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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逐一浮出水面

嫌疑人李某逐一供述了行贿事实,并详细交代行贿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金额,这让行贿、受贿系列案的调查更加明了。两天后,嫌疑人孙某投案自首,嫌疑人陈某被带回调查。

随着进一步的调查,卫某、孙某、张某和陈某等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逐一浮出水面,十几名行贿人员也显现出来。检察机关了解到,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卫某担任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湘桂Ⅶ标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多次向6人收受贿赂款共计188.775万元。其中,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恒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湘桂Ⅶ标指挥部第三项目部经理陈某,先后5次送给卫某好处费38万元,以感谢对方推荐自己担任项目经理和及时拨付工程款。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职期间利用负责施工项目的管理、选用施工人员等职务之便,收受在该项目部承包工程施工的包工头李某等5人贿赂款共计28.5万元。此外,被告人张某也被指控。

顺藤摸瓜又抓两人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间,孙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包工头李某的贿赂款20万元。 办案人员在调查嫌疑人孙某受贿情况时,顺藤摸瓜又揪出两名铁路项目受贿人员丁某和周某。

检察机关调查了解到,2007年1月至2010年1月,丁某担任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柳州公司黎湛线河湛段增建二线HZ1标段项目经理部副经理、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公司南广铁路NGZQ-3项目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包工头的请托,在工程承揽、施工管理、工程款拨付、机械设备租赁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多次收受多名包工头贿赂款共计42万余元。其中,丁某收受包工头邓某所送好处费近29万元。案发后,丁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40万元。

周某是孙某项目部的一名带班人员,属非国家工作人员,他曾收受一名包工头送的12万元。不过,他见嫌疑人孙某投案和丁某被带走,立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赃所收受的全部钱款。

犯罪嫌疑人均获刑

从2012年至2013年1月24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铁路运输法院陆续开庭审理了该行贿、受贿系列案,并对多名被告人的相关案件进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卫某受贿188.775万元,其中索贿134.7万元。2012年12月19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了判决:卫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卫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多起受贿案后认定,被告人孙某、陈某、丁某和周某均构成受贿罪,其中认定孙某受贿金额为6万多元。考虑到退赃等情节,法院先后作出判决: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丁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此外,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对3名行贿人员作出如下判决:李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邓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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