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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司法解释出台 渎职犯罪不再“抓小放大”

记者  徐  隽

2013年01月09日07:2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共10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渎职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法律适用争议多等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

致人死亡就应定罪,谎报瞒报加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规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节,包括“造成伤亡达到上述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不报、迟报、谎报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等。

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标准掌握方面存在的“就低不就高”,甚至重罪按轻罪处理、轻罪按无罪处理的问题。

以“集体研究”形式渎职,责任人担刑责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实践当中有的只追究了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的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 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

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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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实习)、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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