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绘图:简仁山
专司保护一方水土的环保部门,依其职责,要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的,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和规划;要组织对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进行报告书(表)的审定;组织开展各种环境保护工作等。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制止环境污染,为人们守住“美丽中国、美丽广东”,为子孙留下永续发展的大好河山,环保部门责任重大。但长期以来,仍有个别环保系统工作人员或滥用审批、监督职权,大肆敛财;或对污染大户疏于监管、放任自流,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据统计,5年来,广东省检察院共查处环保系统渎职侵权犯罪19人,有力地打击了环保渎职犯罪行为。
案例1
中山环保局三角分局局长滥用环评权敛财81万
环保局工作人员借助环评之便大肆受贿,帮助行贿者顺利获得环评业务资质,还居中联络,向企业推荐从事环保项目,以此敛财。通过各种手段,5年间,中山市环保局三角分局局长黄玲枝敛财81.5万元。
黄玲枝的第一种敛财方式是,自己或者联系环保系统相关负责同志对企业的立项予以“关照”。2004年,黄玲枝在办理中山市三角镇广隆五金氧化厂电镀项目立项许可的过程中,应其经营人请求,与时任中山市环保局建管科科长李某师(已判刑)分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将另一家公司已获得的虚构设立的电镀项目立项许可更名为广隆五金氧化厂的方法,让广隆厂违规获得电镀项目的立项许可。
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间,黄玲枝受王某的请托,帮助联系要求中山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干部对某公司的环保工程验收事宜予以关照。事后,黄玲枝以买车、供车为名,先后4次向王某索贿12万元。2007年2月,他还以缴纳汽车保险费为名,向某环保企业索要人民币5000元。2009年12月,他应中山市某造纸厂经营人的请托,对该厂的环境影响报告项目予以关照,并收受5万元。
黄玲枝第二种敛财之道便是借助其职权和关系网络干起中间人的营生,向各公司推荐经营环保项目的企业,从中敛去“好处费”。“好处费”的金额从数万到十余万不等。
2009年10月至11月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以三角分局的经费紧张为由,向中山市三角镇两家企业索取“赞助费”人民币5万元、3万元归个人使用。
2010年1月7日,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黄玲枝立案侦查,同年10月20日提起公诉。
法院认定,黄玲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行为恶劣。2011年5月23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黄玲枝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2万元。
【案件点评】
黄玲枝案系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在成功办理原中山市环保局三角分局局长苏某豪滥用职权、受贿案后,再次揪出的贪腐分子。办案检察官通过全面、深入地开展调研,总结环保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主要发案环节和犯罪模式,着重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污染排放指标调配、环境违法行为监管等环节发现渎职犯罪蛛丝马迹。
黄玲枝在前任分局长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后,依然心存侥幸,顶风作案,疯狂敛财,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案例2
湛江徐闻环保局长监管失职致1800余亩农田被损
环保部门发现企业存在环境污染情况,不是立即令其整改,而是放任其肆意胡为,最终造成1800余亩农田受损,当地经济损失逾160万的悲剧。
广东省徐闻县奥凯生物科技公司(下称奥凯公司)于2005年5月20日在徐闻县工商局依法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活性干酵母。活性干酵母项目为省级权限审批项目,而奥凯公司未经审批即开始施工建设;施工建设过程中,该公司又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006年9月 20日,奥凯公司向徐闻县环保局申请3000吨高活性酵母项目环保验收。同年9月22日,时任徐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的卓诚带队,与副局长林成芳等人一起到奥凯公司进行现场环保验收。鉴于奥凯公司没有按规定进行“三同时”建设,未安装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存在污染隐患,徐闻县环境保护局作出了不予验收的意见。
但是,徐闻县环保局作出不予验收意见后,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不依法责令其整顿,也不向县政府汇报,而是放任奥凯公司进行试生产违法排放废水,致使在2006年11月下旬发生了重大污染事故,致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引发群众集体上访。
污染事故发生后,2006年12月8日,县政府组织环保局、农业局、物价局等部门专门联合调查组,对农作物受损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组得出结论:总受损面积1838.3亩,总经济损失163.26万元。
2007年6月22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对卓诚立案侦查,2009年5月26日由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卓诚任广东省徐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其作为徐闻县环境保护局第一责任人,在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应追究其责任。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卓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
【案件点评】
2007年卓诚环境监管失职案系湛江市检察机关查办的第一起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案件。该案涉及的土地受损面积巨大,涉及的农户众多,经济损失严重办案人员通过办案,积极化解不稳定因素,开展个案预防工作,促使了有关部门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