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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演双簧挪用公款200多万

检察机关建议发案单位规范财务管理
2012年11月13日08:24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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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云海、赵慧夫妻二人同在江苏省徐州市一家大型集团公司上班,一人是该集团下属单位新合实业公司副总经理,一人是工贸中心副总会计师。为了不让自家公司被注销,二人挪用单位的公款为自家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月22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对二人作出有罪判决。

  成立公司却没时间打理

  1984年,李云海到徐州的这家集团公司下属单位从事财会工作。2000年6月至2012年4月,他先后担任经营厂副厂长、新合实业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赵慧在1987年至2012年4月先后担任工贸中心会计、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科长等职。

  1999年6月,李云海、赵慧以个人名义成立了具备煤炭经营资质的徐州市元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发公司),主要经营煤炭、五金、纺织等业务。可公司成立后,二人没有太多时间进行打理,生意一直没有多大起色。

  因为元发公司有煤炭经营资质,有些公司想利用该公司的资质进行挂靠,所以从2008年起,元发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收取挂靠公司的管理费。

  2009年,国家对煤炭经营政策进行了调整,煤炭经营企业注册资金如果少于500万元就要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是增资还是等着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李云海夫妻二人为这事商量了好半天,最后决定为元发公司增资。他们认为,现在煤炭经营许可证比较难办,元发公司每年好歹也有四五万元的进账,煤炭经营许可证有保留的价值。

  用公款为自家公司增资

  决定增资,但自己没有那么多钱,怎么办?李云海动起了脑筋。他印象中新合实业公司的下属单位——工贸公司的账户上有两家公司买煤泥的预付款,于是,他决定把这笔钱先借过来,为自家公司抵挡一阵。

  2010年5月,李云海利用具有资金外付签字审批权等职务便利,安排财务人员采取不填写支票收款人的方法,分别将两家公司保管在工贸公司账上的预付煤款共计248万余元私自挪出,由赵慧将该款转入元发公司验资账户用于增资。

  发案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接受调查时回忆说:“李云海找我开支票时,不让我写收款单位,说是让对方单位自己写。我觉得有些奇怪,就问为啥不写,他让我不要问。我就没再多说什么。他是领导,既然这么安排了,我就照做。”

  增资变更的事情办完后,夫妻二人开始考虑如何偿还资金。李云海想,直接把钱还到公司账户上肯定不行,因为之前账面上反映这两笔钱已经还了,再还回去不符合正常的经济往来,会引起别人怀疑,挪用公款的事情就会暴露。但这两笔款终究是要还的,他们二人就托中间人把购煤款的使用情况向两家公司打了个招呼。

  以煤炭折抵欠款

  2010年6月,元发公司开始归还暂用工贸公司预收的购煤款。具体方式是:元发公司从天能集团买煤,由这两家公司拉走,抵消欠款,差额部分元发公司以现金的形式归还给这两家公司。

  之所以以煤炭折抵欠款,财务工作出身的李云海考虑得相当全面:这两笔钱到元发公司的账上是以注册资本的形式,如果从账上再转出去,只能挂往来账,这样会使这两笔钱永远挂账销不掉,别人很容易看出来。

  2012年年初,李云海、赵慧得知有公司的注册资金被有关机关调查出问题后,为了不被司法机关查处,他们分别到两家公司找到相关人员补签了借款协议,并把借款协议的时间提前到二人挪用公款行为之前。

  “尽管从形式上看,李云海、赵慧的上述做法天衣无缝,但他们实施的挪用公款的后续行为,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其当时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也使该案的事实更加清楚、证据更加充分。”承办该案的办案检察官说。

  10月22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李云海、赵慧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件宣判后,泉山区检察院预防科向发案单位送达了检察建议书。该院建议发案单位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支出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泉山区检察院预防科科长杨李忠为发案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上了一堂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课。(苗文乐 张海萍)

(责编:李源(实习)、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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