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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教育厅原科长受贿131万被判7年

2012年11月12日09:22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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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教育厅教研室原科长黄伟民受贿131万余元,10 日下午被广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7 年。黄伟民是借推广发行中学生《时事》杂志之机,私自与发行站达成利润分配协议,以回扣的形式私吞发行站利润,以此构成受贿。

  今年57 岁的黄伟民, 于1991 年调入广东省教育厅德育处工作,负责政治课、思想品德课的教研指导工作。1998年,德育处安排黄伟民、李维忠(同案人)负责推广、发行中学生版《时事》杂志。受时任德育处处长指示,黄伟民与发行站负责人谭某口头协商发行事务,商定发行处负责订单等事项,德育处负责杂志的推广、宣传及落实征订等工作, 发行站将总销售额的5%留下作发行利润,支付相关印刷、发行、邮寄等费用后,其余归德育处。

  1998 年9 月至2000 年7 月, 谭某多次支付《时事》杂志的利润约200 万元。经处长同意,由黄伟民以发放劳务费的名义,分给德育处推广发行的有关人员,其中黄伟民、李维忠各分得约40万元。2000 年,原广东省教育厅、省高教厅合并,2000 年至2003 年间,谭某多次支付发行利润183.3 万余元给黄伟民,黄伟民与李维忠各自分得91.6 万余元。

  早在1997 年,广东省教育厅的文件就明确规定, 严禁各处室搞有偿服务,并不得隐瞒收入。法院认为,黄伟民等人违反该规定, 实质是利用职务便利,把本该属于发行站的利润以回扣的形式收受私吞。黄伟民编纂、推广、发行《时事》杂志,是其职务范围内的事,劳务费的说法不成立。

  因有自首情节,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对黄伟民判刑7 年,并处没收财产10 万元;违法所得130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 黄伟民案发前在南方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案发后退赃130万元。(记者 董柳)

(责编:李源(实习)、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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