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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縣股長涉貪近億 出逃前留三封自白書

中國與新加坡多次磋商協查四年 “紅通”2號嫌犯李華波被押回國

2015年05月12日08:21   來源:京華時報

原標題:貧困縣股長涉貪近億出逃前留三封自白書

  5月9日,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李華波(前中)被押解下飛機。新華社發

  在上饒市檢察院逮捕決定書上簽字后,李華波被戴上手銬。新華社發

  5月9日晚,李華波乘坐CA1581航班被檢察人員押解回江西。最高檢供圖

  10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稱,紅色通緝令2號犯罪嫌疑人李華波已被押解回江西,江西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完善証據,對其依法提起公訴。

  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時任上饒市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的李華波,利用管理鄱陽縣農業、林業、水利等基本建設專項資金職務之便,伙同他人轉移縣財政局資金9400余萬元,后逃匿至新加坡。經過中國與新加坡多次磋商與協查,今年5月9日,李華波被押解回國。

  □案發

  出逃前寫信交代罪行

  位於江西省東北部的革命老區鄱陽縣,是一個國家級貧困縣,2010年全縣地方財政收入僅有4.1億元。然而,就是這樣一個貧困縣,居然發生了一起震驚全國的“小官巨貪”案件。

  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時任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的李華波,利用管理該縣農業、林業、水利等基本建設專項資金的職務之便,伙同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信用分社原主任徐德堂、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副股長張慶華等人,通過私蓋偽造的公章、提供虛假對賬單等手段,逃避財政局劃撥專項資金審批手續,先后以虛構工程款、成品油補助款的名義開具轉賬支票,陸續將縣財政局存儲在信用聯社城區分社基建專戶中的資金9400余萬元,轉至李華波、徐德堂預先注冊的鄱陽縣錦繡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賬上,再分多筆轉至個人賬戶上進行提現或轉賬。李華波個人分得約7200萬元,其中2900余萬元被轉移至新加坡,其余款項被其用於到澳門賭博、個人消費等。

  2009年12月,李華波以景德鎮市景禹新能源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虛假身份申請辦理全家移民新加坡手續。2011年1月6日,李華波及妻子徐愛紅、女兒李媛和李津獲得新加坡永久居民資格。

  2011年春節前夕,李華波告訴鄰居說全家要到海南島過年。事實上,2011年1月30日,李華波的妻子和兩個女兒先行到達了新加坡。李華波在臨行前寫了三封信,並通過其妹夫黃貴生轉交給鄱陽縣財政局局長歐陽長青,以及自己的作案同伙徐德堂、張

  慶華,后潛逃至新加坡,與先期抵達的家人會合。

  2011年2月10日晚8點左右,李華波的分管領導、鄱陽縣財政局黨組副書記程四喜接到了李華波打來的電話,稱其搞走了財政局巨額公款,並已逃往加拿大。第二天,歐陽長青也收到了李華波留給他的信。

  “我從2007年11月份起,私自在信用社城區分社開設一個公司賬戶,並從外面刻了一枚印鑒,從2007年到現在止共挪用基建資金9850萬元到此賬戶,把錢轉出去,全部用於澳門賭場賭博。”李華波在給歐陽長青的信中不僅交代了自己的作案經過,還將所有事情一人扛了下來,“一切都是我一個人親手操辦……父母都已年邁,而自己將亡命天涯,不知所終,在此,我也承諾,隻要有機會,我一定歸還這筆款項。”

  □偵查

  2900萬贓款轉移新加坡

  歐陽長青收到信的當天,即2011年2月11日,鄱陽縣財政局向鄱陽縣公安局報案。第二天,縣公安局決定以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對李華波、徐德堂、黃貴生等人立案偵查。2月13日,鄱陽縣公安局將此案移送鄱陽縣檢察院。

  鄱陽縣檢察院偵查查明,李華波、張慶華、徐德堂等人,先后16次開具轉賬支票,騙取鄱陽縣財政局印章保管人張某的信任,在轉賬支票上加蓋“鄱陽縣財政局基建財務管理專用章”或者加蓋偽造的“鄱陽縣財政局基建財務管理專用章”,從縣財政局設在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信用分社的基建專戶轉出基建專項資金8500萬元至鄱陽縣錦繡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賬戶上,后又從該專戶轉出基建專項資金900萬元至鄱陽縣農村信用聯社城區信用分社“應解匯兌款項”上。然后,將贓款分多筆轉至以同案犯黃貴生及徐愛紅等人名字設立的銀行賬戶上進行提現或轉賬。

  鄱陽縣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汪太平告訴記者,贓款從鄱陽縣財政局基建專戶轉移到幾名犯罪同伙手中,經過了五級轉賬,整個過程中轉賬和提現總計614筆。最終,李華波分得約7200萬元,徐德堂分得1600余萬元,張慶華分得500余萬元,黃貴生分得105萬元。

  汪太平說,4年間,在從鄱陽縣財政局基建專戶轉移贓款到錦繡公司的過程中,李華波等人最少的一次轉賬為70萬元,而在李華波准備出逃的前一年,也就是2010年,李華波加緊了瘋狂犯罪的腳步,一年間5次實施犯罪,轉移贓款累計5900萬元,其中最多的一次達1500萬元。

  贓款到手后,李華波通過洗錢手段將贓款2700余萬元轉移到徐愛紅在新加坡大華銀行的個人賬戶,同時還將贓款249萬余元人民幣轉移至新加坡,用於辦理移民手續及在新加坡購買房產。

  □取証

  澳門檢方提供賭博記錄

  鄱陽縣檢察院辦案人員先后前往福建廈門、廣東珠海等地調查取証。偵查人員發現,李華波通過地下錢庄洗錢后到澳門進行賭博。

  一邊實施犯罪,一邊頻繁出境。鄱陽縣檢察院進一步偵查了解到,2007年至2011年,李華波先后前往柬埔寨、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新加坡等國家,以及我國澳門,累計出境52次,出境天數達231天,除了消費外,李華波等人更是賭博成性。

  2011年6月,最高檢商請澳門檢察院、澳門警方協助取証。在澳門期間,工作組向澳門檢察院通報李華波案涉澳門的主要犯罪事實,並請求在取証和追贓方面提供協助。在澳門檢察院的協助下,工作組掌握了李華波轉移大量贓款至澳門的事實,這與檢察機關在內地調查情況基本吻合。

  澳門檢察院還向工作組提供了李華波等人在澳門威尼斯人娛樂場賭博的詳細記錄等。其中資料顯示:2008年4月29日至2011年1月30日期間,李華波在澳門賭博,累計投注金額近30億港元,共輸3400余萬港元。

  經過一年時間的偵查,鄱陽縣檢察院查清了牽涉李華波案件的11人的犯罪事實和所有贓款的流向。經江西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徐德堂因貪污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張慶華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雖然沒有參與李華波等人的犯罪,但歐陽長青作為財政局長,對李華波等人貪污犯罪應承擔玩忽職守罪的刑事責任,此外,檢察機關在辦案中還查出了歐陽長青有受賄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最終歐陽長青被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9年。同案犯均已被判刑,也對后續中國檢察機關協助新方檢察機關指控李華波的罪行提供了大量証據作支撐。

  □磋商

  中新多次磋商達成共識

  全程參與李華波案境外追逃追贓工作的最高檢反貪總局檢察官陳雷說,李華波案是在中新兩國尚未簽署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情況下,依據兩國共同締結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互惠原則,相互提出司法協助請求並開展追逃追贓的成功范例。

  2011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公安部向國際刑警組織請求對李華波、徐愛紅夫婦發布紅色通緝令,並向新加坡國際刑警發出了協查函,開始了檢察機關追捕李華波的漫漫征程。

  此后,我國分別由最高檢、公安部牽頭,8次派出工作組赴新加坡開展執法合作。新加坡警察部隊、總檢察署也曾派員來華與中方磋商執法合作工作。中新雙方在互派人員赴對方國家開展工作期間,就李華波案舉行了大量的會議,協調行動並交換信息。

  2011年5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率代表團參加第七屆中國與東盟成員國總檢察長會議期間順訪新加坡,首次向時任新加坡總檢察署總檢察長交涉李華波案,希望中新兩國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互惠互利原則,相互提出司法協助請求,依法處理李華波案。新加坡總檢察長表示理解,並根據新加坡法律督促新檢方妥善處理該案。

  2011年,曹建明利用參加國際會議和邀請新加坡總檢察長來華訪問的機會,分別在韓國首爾和北京與新加坡總檢察長進行磋商,最終就解決李華波案達成了原則共識。

  除了與新加坡總檢察長三次正式會見、兩次通話外,曹建明還兩次與新加坡外交部長兼律政部長,一次與繼任新加坡總檢察署總檢察長的會見中,就李華波案進行了磋商。

  □協辦

  檢察官新加坡出庭作証

  2011年3月初,新加坡警方以涉嫌洗錢罪拘捕了李華波、徐愛紅夫婦,二人后被取保候審。隨后,新加坡法院法官3次發出凍結令,凍結李華波夫婦價值共計約545萬新元的涉案財產,包括4套房產和大約260萬新元存款。

  2012年9月,新加坡總檢察署以3項“不誠實接受偷竊財產罪”指控李華波,涉及李華波轉移到新加坡的贓款18.2萬新元。李華波拒不認罪,不但全面翻供還聘請了新加坡最知名的律師。

  楊興國說,新加坡檢方面臨最現實的問題是,如何在法庭上証實李華波轉入新加坡境內的錢是犯罪所得。中方能否提供李華波在華犯罪的証據以及中方証人能否出庭作証,對新加坡檢方指控李華波在新加坡犯罪成功與否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為此,新加坡檢方要求中方予以支持。

  為配合新方對李華波案的檢控工作,鄱陽縣檢察院提交給新加坡檢方3冊李華波案的相關証據﹔最高檢精心選擇安排辦案經驗豐富的時任鄱陽縣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許軼峰,也是辦理李華波案的偵查人員,作為重要証人赴新加坡法庭作証,協助新加坡檢察官指控李華波在中國所犯罪行。

  我國檢察官從未在國外刑事法庭上作過証,沒有任何經驗可以借鑒。許軼峰赴新加坡作証前,最高檢多次組織專家對其進行培訓和輔導。赴新加坡后,許軼峰迅速熟悉案情,研究訴辯對策,並買來李華波代理律師的自傳研讀。

  2012年11月8日,許軼峰走進新加坡國家法院,對李華波案件刑事訴訟出庭作証。這是中國檢察機關偵查人員首次在境外刑事法庭出庭作証。許軼峰向法庭陳述在中國參與李華波等人犯罪案件開展調查的過程和查明的情況,並將28組証明李華波在中國犯有貪污罪並將部分贓款轉移到新加坡的証據材料呈交給法庭。同時對李華波律師提出的觀點有理有節地予以反駁。

  2013年8月15日,新加坡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新加坡總檢察署對李華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成立,判處李華波15個月監禁,判決將指控的18.2萬新元贓款歸還中國。

  李華波隨后提起上訴,要求解凍被新方凍結的其余全部贓款返還其夫婦二人。李華波不僅提供偽造的公証文書,還謊稱新加坡檢方指控的款項均是他自己賺來的。對此,新加坡檢方用中方之前提供的大量証據、同案犯判決書等進行了反駁。

  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上訴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原判,判決當日李華波即被收監執行刑罰。

  今年1月19日,新加坡總檢察署將新加坡法庭終審判決沒收李華波的18.2萬新元,按照中方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直接匯給鄱陽縣財政局。

  □追贓

  新刑訴法助推海外追贓

  新加坡法院判決生效后,李華波18.2萬新元贓款可即時返還我國,但其余非法轉移到新加坡的545萬新元的涉案財產,新方表示願意協助中國繼續申請法院凍結查封,直到中方對這些贓款作出生效沒收裁定后,再通過司法協助渠道解決贓款的追繳問題。陳雷說,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我國可以向其他公約締約國請求返還貪官轉移至國外的資產,但有些國家在協助我國返還貪官轉移的財產時要求我方提供刑事法院針對財產的沒收令或者追繳的法律文書。

  “對李華波贓款的追繳正遇到上述問題。”陳雷說,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沒有缺

  席審判制度,無法提供生效的法律文書給新方。因此,雖然早已查明李華波的犯罪事實,但對其轉移境外贓款的追繳始終尚欠“東風”。

  2012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修改后刑訴法。修改后刑訴法第280條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檢察院可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2013年3月,上饒市檢察院向上饒市中級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法院受理后發布了公告。應中方司法協助請求,新加坡總檢察署將上饒市中級法院發出的公告送達至李華波、徐愛紅和其他利害關系人。

  去年8月29日,上饒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李華波違法所得沒收一案。該案成為我國檢察機關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繳潛逃境外腐敗分子贓款的第一起案例。今年3月3日,上饒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裁定,認定李華波將其所貪污公款中的人民幣2953.355萬元轉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華波夫婦名下的財產,以及李華波在新加坡用於“全球投資計劃”項目投資的150萬新加坡元,均系李華波的違法所得,依法均應予以沒收。

  □追逃

  全家永久居留權被取消

  2011年和2013年,李華波、徐愛紅及兩個女兒的護照先后被依法吊銷,中方通過司法協助的途徑正式通知了新方。今年1月,新加坡移民局也作出取消李華波全家4人新加坡永久居留權的決定。

  肖連華告訴記者,2012年,他曾到李華波家中看望其年邁的父母,並對李華波的父母和親屬做了大量正面勸返工作。近幾年來,李華波的家人都很配合檢察機關的辦案工作。

  2014年,我國發起聲勢浩大的國際追逃追贓行動。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的統一部署下,最高檢開展了全國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

  “對李華波的成功勸返,促使其妻子徐愛紅回國是關鍵。”肖連華回憶,徐愛紅最初辯稱其對李華波作案並不知情,她是無辜的,沒有涉嫌犯罪。對此,肖連華回應她說:“檢察機關對你立案偵查,有証據証明你與李華波有一定關系,已經涉嫌犯罪。如果你認為沒有犯罪更應主動回國說明情況,我們核實以后會根據查明的情況依法處理,如涉嫌犯罪也會根據你的態度和表現依法決定是否從寬處理。”

  今年1月,徐愛紅主動打電話給肖連華要求談回國事宜,並寫下自首書,撤銷解除涉案凍結令的訴訟,同時表示將勸說丈夫李華波自首。1月30日,徐愛紅攜兩個女兒回國自首。

  妻子、女兒回國了,貪污的贓款已被多次凍結,自己又深陷牢獄,已經窮途末路的李華波最終選擇回國投案自首,並於2月2日書寫了致檢察機關的自首書。

  “我自願服刑完畢后回中國投案自首,自願撤銷在新加坡的所有訴訟,並配合新加坡司法機關將涉案資產悉數歸還中國政府。”李華波在自首信中說。

  肖連華告訴記者,李華波回到江西后,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完善証據,依法起訴李華波,由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時,將繼續做好國際追贓工作,圓滿完成此案的查辦工作。(記者楊鳳臨通訊員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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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源、崔小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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