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450多萬元。今天,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海南臨高縣原副縣長陳卓爾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30萬元,對其未退繳的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被告人陳卓爾,原是臨高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2月28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陳卓爾於2006年至2011年在擔任臨高縣海洋與漁業局局長、黨組書記和臨高縣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在建設深海網箱工程項目、發放網箱補助、漁船柴油補貼、承建建筑工程項目等方面接受深圳華油公司、海南深海網箱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商陳某某等公司和個人的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賄賂共計450.0114萬元。案發后,陳卓爾通過其家屬退繳贓款250萬元。
海南一中院認為,陳卓爾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陳卓爾表示是否上訴還在考慮之中。(記者洪寶光 通訊員劉佳 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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