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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項規定出台后 雲南違規配置使用公車現象仍突出

2014年11月27日19:48   來源:中國僑網

原標題:八項規定出台后 雲南違規配置使用公車現象仍突出

八項規定出台后雲南違規配置使用公車現象仍突出

圖為雲南省紀委10月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情況通報。 雲南省紀委官網圖片 攝

記者27日從雲南省紀委了解到,八項規定實施以來,雲南共查處問題數1641件,處理人數2371人,給以黨政紀處分人數427人,三項數據中,違規配置使用公務用車數分別為285件、337人、105人,僅次於違反工作紀律。違規配置使用公車現象仍舊突出。

據媒體公開報道,11月23日,網友爆料“雲南玉溪一警車拉褚橙,質疑其公車私用”。翌日,玉溪市新平縣公安局回復稱,系民警出差幫同事代運,並責成當事人承擔當日汽車的燃油及其他費用。

11月中旬,雲南南華縣公安局長被人實名舉報公車私用、超標公車、公車違章后找內部人頂包等。楚雄州紀檢監察部門接到舉報后已對當事人馬愛軍展開調查,同時調查的還有所涉單位和其他人員。

11月初,保山市紀委通報的12起典型問題中,就包括了3起公車私用,4起公務用車不貼標識。9月,昆明市4名干部因公車私用被通報批評。5月,雲南省紀委通報8起公務車違規使用問題,相關責任人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記過等處分問責。

為清理政治公務用車違規行為,2013年,雲南省委、省政府曾印發《關於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提出6個“一律不准”:一律不准違規配備乘坐超標准車輛,一律不准授意或指使下屬單位超標准購置車輛,一律不准以借用、受贈為名佔用和乘坐企業車輛,一律不准租用超標准車輛供自己乘坐,一律不准違規懸挂或套用警用專段號牌,一律不准違規將公務用車作為領導專車。對違反規定的行為,既要嚴格追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責任,又要追究審批、審核、資金撥付、採購、注冊登記等環節當事人責任。

同時,雲南省紀委聯合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省公安廳等採取自查登記、核實甄別、上路檢查等辦法,清理整治違規購置使用超標車和違規懸挂軍警號牌問題,對清理整治中漏報、瞞報、緩報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對違規購置使用超標准、超編制配備公務用車的,除收繳車輛外,嚴肅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

針對公務用車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雲南實行公務用車標識管理制度,在公務用車前后擋風玻璃張貼公務用車標識牌,表明車屬單位、監督電話等辦法,公開公車身份,接受社會監督。

其實,早在2012年5月,雲南勐海縣黨政機關的357輛公車,就在車輛前后擋風玻璃上統一張貼了公務用車標識。標識是,除“公務車”字樣外,還注明車輛編號、監督電話等。2013年9月,雲南怒江州公務車全部實行標識化管理,統一張貼公務用車標識。標簽的正面印有怒江州公務用車和各縣公務用車字樣以及監督電話和舉報電子郵箱,接受群眾監督﹔背面印有“嚴禁公車私用”字樣,隨時提醒用車人員遵守公務用車有關規定。而在此前,已有大理、德宏、曲靖、文山4個州市34個縣市區全部實行公務用車標識化管理。之后,麗江、昭通等地公務車也實行標識化管理。

在高壓態勢下,雲南公車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公車私用、濫用、鋪張等問題明顯減少,公車使用頻率、運行維護費呈下降趨勢。今年5月以來,雲南省財政廳、審計廳、國土廳等10多個省級部門相繼公布2014年“三公”經費預算安排,記者發現,這些部門的公務用車購置費均為零。梳理下來不難發現,除了少數部門購置新車外,“零”購車大面積地出現在各部門公布的“三公”經費賬本上。以雲南省環境保護廳為例,2013年、2014年的經費預算中,購置公務用車的經費均為0。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3年的預算中,公車購置費0元。在公布的賬本上,同樣也不乏多年未購置公務用車的,比如雲南省審計廳已經連續3年沒有購置過一輛公車。

然而,即便在高壓態勢下,仍有少數干部紀律觀念淡薄,心存僥幸,頂風違紀,影響惡劣。對此,西南林業大學法學副教授、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李春光認為,目前,公車使用中公私的界定存在不清晰、不合理的地方,使得有些公務員尤其是基層公務員在公車使用時超越界線。若要杜絕公車私用等違規配置使用公車現象,必須大力推行公車改革甚至是取消公車。取消公車后,因公出行造成的費用進行合理的貨幣化補貼。另外,建立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體系,滿足群眾出行需求的同時,滿足公務出行需求。(中新網昆明11月27日電 楊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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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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