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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增城原市委辦主任劉楊波涉賄受審 

被控收受60余萬元財物 將擇日宣判

2014年11月26日08:27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增城原市委辦主任劉楊波涉賄受審

  增城市市委原常委、市委辦主任劉楊波,涉嫌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在企業經營、土地使用、投資興建、村委換屆等方面提供幫助。25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楊波一案公開開庭審理。

  為行賄人在用地、村委換屆等方面提供幫助

  起訴書顯示,被告人劉楊波,1969年12月生,廣東增城人,大學文化程度。今年1月19日,劉楊波主動到廣州市檢察院反貪局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自己收受賄賂的犯罪事實,次日其因涉嫌受賄罪被該院刑事拘留。

  此前據廣東省紀委通報,在劉楊波自首前一個月,增城市委原書記曹鑒燎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被立案調查。

  經檢察機關偵查,2007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劉楊波在先后擔任廣東省增城市中新鎮鎮長、黨委書記,廣東省增城市新塘鎮鎮長、黨委書記,廣東省增城市委常委、市委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吳某寬等十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該十人賄賂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5萬元,港幣11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19270元的帝舵手表一塊。

  在檢方指控的10筆受賄事實中,行賄人既有企業負責人,也有村委主任、供電所所長等,他們多在春節、中秋節期間賄送錢款,以期換取被告人在企業經營、土地使用、投資興建、村委換屆提供幫助。例如,2007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劉楊波在擔任增城市中新鎮鎮長、黨委書記、新塘鎮鎮長期間,為關某如及其相關企業在中新鎮的經營活動提供關照與幫助,分12次收受關某如賄送的錢款,共計12萬元。

  鐘愛桂花 同學代付樹款行賄

  在25日的庭審中,劉楊波對檢方指控的9筆受賄事實沒有異議,但是否認他曾收受謝某成以支付桂花樹購買款的形式賄送的11萬元。

  “我們是合伙買樹,不能算是受賄。”劉楊波稱,2012年春節前后,自己在某花木場看中一株價值13.3萬元的桂花樹,他先付了2.3萬元訂金,准備將其買下。幾個月后,花木場老板催促他盡快付款。“我非常喜愛這株桂花樹,我的高中同學羅某強建議合伙買樹,先讓謝某成把剩余的11萬元墊上,我答應了。”劉楊波還說,由於自家花園太小,桂花樹就種在了羅某龍的花木場裡。

  檢方出具羅某強及謝某成的証言,兩人証實買樹的意願是劉楊波一人所有,桂花樹也是以劉楊波的名義購買的。謝某成稱,自己跟劉楊波是高中同學,平時關系不錯,但是出錢支付樹款主要還是因為劉楊波當時任增城市的領導,“希望能夠跟他搞好關系,以便他能對我多些關照”。檢方還稱,2013年間,被告人劉楊波利用職務影響力,介紹謝某成與增城市環保局負責人認識,為謝某成所在的洗滌廠環保問題提供關照與幫助。

  劉楊波最后陳述稱自己“比較謹慎用權、秉公辦事”

  檢方還指控,2008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劉楊波在擔任增城市中新鎮鎮長、黨委書記,新塘鎮鎮長以及中共增城市委常委、市委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相繼為中新鎮供電所、新塘鎮供電所經營活動提供支持與幫助,收受供電所所長鄧某甲賄送的錢款,共計人民幣11萬元和港幣1萬元。

  對此,劉楊波在最后陳述中稱,自己沒有守住廉潔行政的底線,覺得非常慚愧。“我收這些錢物,確實錯了。但是我仍認為自己比較謹慎用權、秉公辦事,沒有因為收受這些錢財而違反程序、違反法律”。

  經庭審,審判長宣布將由合議庭評議后擇日宣判。(記者/劉冠南 實習生/萬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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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玉、楊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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