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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向“太平官”亮劍 根治為官“庸懶慢”向何處開刀?

2014年11月23日09:04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多地向“太平官”亮劍 根治為官“庸懶慢”向何處開刀?

   僅9月份,南昌查處“為官不為”案件30起、問責97人﹔前9個月,福州市共有227人受到效能問責處理﹔而河南全省共有1398人因此被查處……今年以來,全國多地向“為官不為”干部“亮劍”。

   不貪不腐也會被問責?在“反腐風暴”席卷下,一批“廉而不勤”官員受處分引發關注。專家指出,甘當“太平官”的背后,即有少數官員能力缺失和責任缺失等,也折射了干部制度的缺失。對“不為”官員加大監督查處的同時,還應改革干部管理和官員任職制度,激勵更多“有為”官員“上位”。

   一筆保証金討要50余次,“庸、懶、慢”成官員另類腐敗標簽

   河南沁陽市一段公路景觀改造,工程達到一定量時,政府應退還四家企業共2000萬保証金。但從今年4月到11月,四家企業先后向市住建局、市委市政府等累計討要保証金50余次,遭遇的大都是“領導不在家”“這事兒不歸我管”等“踢皮球式”處理。事情一直未獲解決,直至被媒體曝光。

   要擔責的能不做就不做,沒油水的能推就推,群眾的事能拖就拖。近兩年,在一些官員感嘆“為官不易”的同時,“為官不為”現象日漸突出。除典型的“不作為”外,“不為”還有以下表現形式:

   “慢作為”:推諉拖延、效率低下。寧夏一企業申請大件運輸,自治區政務大廳交通運輸廳窗口咨詢工作人員不予受理,將其轉給公路管理局銀川分局審批。銀川分局本可以直接受理審批,卻不認真履職,而是轉給永寧路政大隊受理,再報分局審批,致使企業申請過程歷時13天。這一事件中9名干部被給予行政記過、行政警告、免職、停職等處分。

   “庸作為”:把關不嚴、監管不力。荊州市荊州開發區財政局黨支部委員、工會主席賀平,在選取還建房項目的評審中介機構過程中,對資質監管不嚴,將項目委托給不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而在支付中介服務費時,把關不嚴,多支付5.9萬元。賀平因此受行政記過處分。

   “懶作為”:消極怠工、紀律鬆弛。玩游戲、看電影、網上購物……部分干部人坐在辦公室,心卻不在工作上﹔有的表面上看忙忙碌碌,實際上毫無效率,整天消磨時光。三門峽市紀委干部史明華介紹,一次暗訪中,發現一名科級干部正在電腦上看黃色小說,打開他的優盤,裡面黃色小說達600多部。

   “‘為官不為’背后其實仍是腐敗不正之風。”反腐專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任建明教授指出,領導干部手中都有或大或小的權力,“為官不為”現象表明個別干部在行使權力時仍奉行著“不給好處不作為”的原則。

   一位企業負責人說:“以前隻要打點到位,辦事還比較方便,現在雖不用打點,事卻更難辦了。”

   “反腐”試出為官真心,“太平官”突顯責任、制度缺失

   隨著反腐糾風態勢日益趨緊,對官員的制約、規矩越來越嚴﹔再加上在網絡助推下,監督官員的眼睛越來越多,“為官不易”確實成為一種現實。

   但“為官不易”就能成為“為官不為”的理由嗎?

   遵紀守法不等於無所作為。河南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尹晉華指出,有的干部將“為官不為”歸咎於反腐敗,恰恰說明“己身不正”﹔如果因為開始抓反腐敗便“不作為”,那說明過去的“為”,是為己為財的“為”,是亂作為的“為”。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廉政研究院院長喬新生也表示,“反腐敗”不是“不為”的原因,而是一塊試金石,它能夠讓人們看到哪些是真正為人民服務的官員,哪些是尸位素餐權錢交易的腐敗官員。

   專家分析指出,一些干部不擔當、不做事,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甘當“太平官”,這一心態背后,折射的是多重缺失。

   信仰缺失。少數黨員干部對領導交辦的事就“為”,而對群眾的事情就“不為”,漠不關心,這是“為人民服務”“權為民所用”意識降低和淡薄的表現。

   責任缺失。少數黨員干部喪失擔當意識,工作因循守舊保守固化,不想創新不敢干事,把“不出事”作為最大原則,忘卻了自身崗位應盡的職責。

   能力缺失。一些黨員干部因為不學習、不研究,存在著“能力恐慌”、“本領恐慌”,面對新形勢新任務無所適從,自然難作為。

   制度缺失。“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由於缺失合理公平的考評考核體系,也導致一些黨員干部喪失工作激情。

   改革干部管理和任職制度,激勵“有為”者“上位”

   查處“為官不為”,整治“庸懶散”……近兩年來,湖北、江西、福建、河南、河北等多數省份紛紛“出招”。

   懶庸之疾,禍在社會事業,根卻在制度。

   “‘為官不為’的根本原因在於對官員的權力和義務職責規定不清晰。”任建明認為,當責任大於權力時,就會出現“不作為”﹔當權力大於責任時,就會出現“亂作為”。

   因此,消除“太平官”,首先要明確行政權責體系。任建明建議,對責任加以明細化,制定統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部門責任制,而不是原則的規定。

   其次,在權責清晰的基礎上,加大對“不為”的監督和懲處。當前,在礦難、公共突發事件等造成重大損失、引發社會動蕩的案件中,對官員的過失、瀆職行為有較為具體的問責規定,而對由懶政庸政導致黨和政府形象受損、經濟發展滯后等“慢性后果”缺乏有效的監督問責。

   與此同時,還要有干部管理考核體制和官員任職制度。知政失者在草野。喬新生建議,干部管理要發動群眾參與監督,促進合理作為﹔干部升遷考核應納入群眾意見,以促客觀公正。

   任建明則強調,應突出激勵的作用,通過職位升遷、工資增長等措施激勵各級黨員干部干實事、干好事。激勵“有為”者“上位”,讓安於現狀的平者“讓位”,讓碌碌無為的庸者“下課”。(新華網北京11月23日電 記者劉紫凌、梁建強、甘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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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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