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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織如何反腐?

聚焦兩部門關於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

2014年11月23日08:40   來源:新華網

原標題:社會組織如何反腐?--聚焦兩部門關於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

上打“老虎”下拍“蒼蠅”的反腐之風,也刮進了全國近57萬個社會組織。民政部、財政部日前下發相關意見,對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並非隻有手握公權力的政府官員才可能出現腐敗。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同樣可能濫用各種有形或無形資源,產生種種亂象。

把脈這些問題,都是在管人、用錢、做事上出現了“跑冒滴漏”,造成的損失則不止於錢財,還有人們對社會組織的信任。加強反腐倡廉工作,對社會組織而言至關重要。

向“鼓掌表決”“小金庫”說不

近幾年,與社會組織相關的負面信息經常進入公眾視野。例如,有的社會團體被曝光“贊助200萬元即可換得‘常務理事’頭銜”﹔有的基金會被曝光涉嫌“善款放貸”等問題﹔還有一些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也由於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招致公眾質疑其是否“私設小金庫”……

此次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可謂直擊“病灶”。全文僅兩千多字,但每一句意見都頗具針對性。

對於健全社會組織民主機制,意見提出,涉及社會組織人、財、物等重大事項的決策,要經過民主程序,不得由個人專斷﹔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民主決議事項,不得以鼓掌方式進行表決。

對於加強社會組織財務管理,意見提出,不得賬外建賬,不得設立“小金庫”﹔社會組織各項收入除用於組織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應當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事業,盈余不得分配。

此外,根據意見,社會團體依法所得不得投入會員企業進行營利。社會團體不得通過轉包、承包等方式,向其分支(代表)機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收取或者變相收取管理費用。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不得直接宣傳、促銷、銷售企業的產品和品牌,不得為企業及其產品提供信譽和質量擔保。

斬斷“半官方式”的利益輸送鏈

審計署今年6月發布的審計工作報告顯示,中華醫學會在2012年至2013年召開的160個學術會議中,用廣告展位、醫生通訊錄和注冊信息等作為回報,以20萬元至100萬元的價格公開標注不同等級的贊助商資格,收取醫藥企業贊助8.2億元﹔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2013年在受住房城鄉建設部委托進行綠色建筑標識評價過程中,未經批准違規收取參評單位評審費1418.55萬元。還有一些社會組織依托行政資源不當牟利。

不可否認,一些行業商會、慈善組織、檢測機構與行政管理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的則直接“脫胎”於行政管理部門。背靠“行政資源”這棵大樹,這些社會組織雖名為“社會”,實際仍帶著“官味”,常常假借主管部門影響力,開展各種有償服務、有償活動、有償評比等。

針對這一“頑疾”,意見明確提出:社會組織不得利用業務主管部門影響或者行政資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會員信息、行業數據、捐贈人和受贈人信息等不當牟利。社會組織不得違反規定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和進行收費,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或者個人入會、攤派會費、派捐索捐、強拉贊助。

事實上,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現在成立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等四類社會組織,可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業內專家表示,實行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意義不僅在於減少了登記中的繁冗環節,降低“門檻”,為社會組織發展提供更加廣闊的空間和更加充分的競爭,更重要的是可以從源頭上切斷社會組織與政府主管單位之間的“臍帶”,防止兩者“捆綁”過緊導致產生腐敗。

以公開透明遏制“暗箱操作”

信息公開透明,可以最大程度遏制“暗箱操作”。從現實情況看,盡管主管部門對社會組織的信息公開早有這樣那樣的規定,並時不時地強調、重申信息公開的重要性,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工作的公眾滿意度依然不高。

圍繞信息公開,此次意見對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提出了具體要求,並提出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制定社會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建立或者利用有公信力的公共信息平台,為社會組織發布信息和社會監督創造條件。

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公開透明做得不好的組織,不是能力問題,而是意識問題。

對於社會組織來說,反腐倡廉成效如何,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和法律法規不可或缺,從業人員的自律意識同樣重要。作為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社會組織必須把公信力視作生存發展之根本,以切實有效的信息公開和行為自律,守護自身公信力。

正如意見提出的,社會組織法定代表人為本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責任人﹔社會組織要把廉潔自律教育作為一項基礎性工作,常抓不懈。(新華網北京11月22日電 記者黃小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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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麗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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