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省紀委通報了2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條規定精神典型案例,並對案例問題進行解析和點評。這是省紀委本周內連續第三次通報違紀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海口市龍華區環境衛生管理三中隊隊長吳玉菊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問題
2014年6月28日,海口市龍華區環境衛生管理三中隊隊長吳玉菊未經請示批准,擅自駕駛其中隊的江鈴輕型貨車前往文昌,並在返程途中到文昌月亮灣參觀,直至當日下午4時許才返回海口。
2014年9月12日,海口市龍華區紀委常委會給予吳玉菊黨內警告處分。
【典型案例二】省路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符福蛟違規使用公務用車問題
2014年10月3日下午,省紀委工作人員在明察暗訪中發現,三亞市亞龍灣濱海公園停車場停放著一輛隸屬於省路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的公務車輛。
經查,該車為路橋公司三亞項目建設指揮部的工作用車。當日下午三點半左右,該公司工作人員兼駕駛員符福蛟從海棠灣項目施工現場返回指揮部途中,擅自駕車前往亞龍灣觀光,直至下午六點左右才返回指揮部。
2014年10月14日,省路橋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紀委對符福蛟進行誡勉談話,並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其公車私用行為已在省國資系統內通報批評。公車私用所產生的燃油費300元由符福蛟個人承擔。
【紀委點評】
有人說,案例2中的符福蛟不過是工作之余,駕駛公車順道玩了一圈,燃油費總共才300元,結果也被處理,是否小題大作,處罰過重了?其實,持這種觀點的人模糊了一個最基本的概念,就是“公車不得私用”。這是一條不能觸碰的紀律紅線,相關制度規定得非常明確。符福蛟、吳玉菊駕駛公車前往風景區觀光,明顯構成違規使用公車錯誤,與案例所涉金額大小無關。
公車私用,既對公共財產造成浪費,更損害了黨政機關在群眾中的形象。一直以來,群眾對公車私用問題意見較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1年發布的《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省委省政府2012年發布的《海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都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並接受社會監督。(記者張譙星 通訊員林映 翁賢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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