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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安監局原局長王應福受賄200余萬獲刑12年

 

2014年07月03日10:59   來源:海南日報

原標題:省安監局原局長王應福受賄200余萬獲刑12年

海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黨組書記王應福非法收受他人賄賂205.5萬元。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判決被告人王應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0萬元。

據了解,王應福,男,1966年出生,在職研究生文化,2005年至2013年間,先后擔任洋浦經濟開發區搬遷安置辦公室副主任、主任,新干沖區區委書記,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海南省安監局局長、黨組書記等職務。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9年間,王應福在任洋浦搬遷辦副主任、主任等職務期間,將洋浦濱浦海路漿紙廠段10KV供電安裝工程等項目交由某供電公司施工建設。為了感謝王應福,2007年5月某日,該公司銷售部主任余某辰送給王應福20萬元,王應福當場予以收受。

2008年中秋節前某日,王應福准備在儋州老家蓋房,以急需用錢為由向時任干沖區儒蘭社區居委會主任的李某榮提出借用20余萬。李某榮在王應福辦公室交給其22萬元,王應福當場予以收受。2009年上半年某日,李某榮找到時任新干沖區區委書記的王應福幫忙解決工作晉升問題。在王應福的幫助下,李某榮被任命為新干沖區辦事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副主任科員,兼任新干沖區辦事處儒蘭社區工作站站長。事后王應福以此為由未歸還22萬元。

2013年4月,王應福擔任海南省安監局局長。為了感謝王應福在金港花園二期項目中的幫助,以及希望幫助安排更好的工作,海南某公司行政處副處長謝某某在王應福的辦公室內送給其15萬元,王應福當場予以收受。

法庭宣判后,被告人王應福表示要上訴。(記者李關平 通訊員胡坤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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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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