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東莞市委政法委原副書記高少鵬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高少鵬有期徒刑7年6個月,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行賄人徐潤包被另案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廣州中院一審查明,2005年至2010年5月期間,高少鵬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東莞市捷通紙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潤包的請托,獲得東莞市清溪鎮等地廢品回收承包經營權,高少鵬則解決徐潤包所在公司車禍糾紛以及幫助徐潤包胞弟徐某潤晉升職務,又使徐潤包胞弟徐某權逃避公安機關調查及避免刑事處罰,並在解決徐潤包孩子入學的問題上為徐潤包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徐潤包賄送共175萬余元人民幣。
鑒於高少鵬有自首及全部退贓的情節,法院酌情從輕判處。20日,廣州中院一審判決,高少鵬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退繳的贓款175萬余元上繳國庫。高少鵬當庭表示量刑偏重,但不作上訴。另據悉,廣州中院以行賄罪一審判處行賄人徐潤包有期徒刑2年6個月。(記者/劉冠南 實習生/李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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